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07号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07号
企业名称: (略) 宜黄县赣抚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61AB51E
地址: (略) 宜黄县宜黄大道西侧(书香府邸西南侧)101-106铺、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士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全国排 (略) 上未填报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不规范。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未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填写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
2、2024年3月22日, (略) 副总经理彭程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采砂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且砂石传输带上建有降尘设施);
3、2024年3月23日, (略) 管理部长胥斌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规范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4、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万家砂场采砂线产废水、废气的环节及传输降尘环节);
5、2024年3月22、23日,你公司彭程、胥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彭程、胥斌的身份信息);
6、2024年3月22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彭程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内容包含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去向、排污标准,未填写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
7、2024年3月22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彭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8、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未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八章 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是未规范填报,处罚幅度(A)单位:万:1≤A<3’”。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进行整改,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企业名称: (略) 宜黄县赣抚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61AB51E
地址: (略) 宜黄县宜黄大道西侧(书香府邸西南侧)101-106铺、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士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全国排 (略) 上未填报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不规范。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未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填写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
2、2024年3月22日, (略) 副总经理彭程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采砂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且砂石传输带上建有降尘设施);
3、2024年3月23日, (略) 管理部长胥斌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规范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4、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万家砂场采砂线产废水、废气的环节及传输降尘环节);
5、2024年3月22、23日,你公司彭程、胥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彭程、胥斌的身份信息);
6、2024年3月22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彭程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内容包含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去向、排污标准,未填写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信息);
7、2024年3月22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彭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8、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未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八章 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是未规范填报,处罚幅度(A)单位:万:1≤A<3’”。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进行整改,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