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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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龚家堰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龚家堰水库实际,现将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工程管理范围

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481.35m)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坝区: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

(二)工程保护范围

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481.35m)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坝区: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除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要求

(一)工程管理范围要求

根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2.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3.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 (略) 贸易;

5.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6.向水域排放 (略) 标准的污水;

7.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8.炸鱼、毒鱼、电鱼;

9.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10.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工程保护范围要求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三、其他说明

(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龚家堰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龚家堰水库实际,现将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工程管理范围

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481.35m)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坝区: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

(二)工程保护范围

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481.35m)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坝区: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除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要求

(一)工程管理范围要求

根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2.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3.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 (略) 贸易;

5.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6.向水域排放 (略) 标准的污水;

7.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8.炸鱼、毒鱼、电鱼;

9.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10.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工程保护范围要求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三、其他说明

(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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