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关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特船区内,拟实施改扩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1#材料码头、3#引桥、平面分段装焊车间、围护系统及后行舾装周转中心等设施;并对已批复建设的船体联合车间、分段装焊车间和涂装中心等设施进行扩建。
本项目建成后,年增加8艘17.*立方米LNG船建造能力。本项目新增定员约2400人,年工作时间365天,船体作业实行三班制。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47.*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 (略) 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增强生态保护理念,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避开鱼类繁殖期,避开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别保护期。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493.15吨/年,氮氧化物0.822吨/年,企业通过“以新带老”减排措施平衡挥发性有机物408.951吨/年,氮氧化物0.086吨/年,剩余新增挥发性有机物84.199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0.736吨/年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物168.398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上海江南 (略) 出让减排,氮氧化物0.736吨/年,削减替 (略) 统筹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体联合车间预处理线抛丸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1#、2#排气筒、新建29#排气筒23米高排放;预处理线喷漆废气、固化废气、调漆废气、清洗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3#、4#排气筒、新建30#排气筒25米高排放;涂装中心内现有及新建喷砂间喷砂废气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1根现有5#-15#排气筒、7根新建31#-37#排气筒20米或23米高排放;现有及新建涂装间喷漆废气、固化废气、调漆废气、清洗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后,通过3根现有16#-18#排气筒、1根新建38#排气筒25米高排放。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1#-18#、29#-38#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3#、4#、16#-18#、30#、38#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符合《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1限值;3#、4#、30#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异*醇、正*醇、锌及其化合物,16#-18#、38#排气筒排放的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正*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附录A限值;3#、4#、16#-18#、30#、38#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加强生产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提高废气捕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本工程厂界处颗粒物、二*苯、非*烷总烃符合《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2限值;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1二级标准;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火工校正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船舶压舱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食堂餐饮废水等通过DW001排放口纳管排放,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南侧厂界临长江。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试航生活垃圾委托有资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8、严格落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珍贵濒危物种应急救治及保护区宣传教育等保护、补偿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附近水生生物的干扰,减缓本工程的不利环境影响,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特船区内,拟实施改扩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1#材料码头、3#引桥、平面分段装焊车间、围护系统及后行舾装周转中心等设施;并对已批复建设的船体联合车间、分段装焊车间和涂装中心等设施进行扩建。
本项目建成后,年增加8艘17.*立方米LNG船建造能力。本项目新增定员约2400人,年工作时间365天,船体作业实行三班制。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47.*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 (略) 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增强生态保护理念,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避开鱼类繁殖期,避开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别保护期。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493.15吨/年,氮氧化物0.822吨/年,企业通过“以新带老”减排措施平衡挥发性有机物408.951吨/年,氮氧化物0.086吨/年,剩余新增挥发性有机物84.199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0.736吨/年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物168.398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上海江南 (略) 出让减排,氮氧化物0.736吨/年,削减替 (略) 统筹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体联合车间预处理线抛丸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1#、2#排气筒、新建29#排气筒23米高排放;预处理线喷漆废气、固化废气、调漆废气、清洗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后,通过现有3#、4#排气筒、新建30#排气筒25米高排放;涂装中心内现有及新建喷砂间喷砂废气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1根现有5#-15#排气筒、7根新建31#-37#排气筒20米或23米高排放;现有及新建涂装间喷漆废气、固化废气、调漆废气、清洗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后,通过3根现有16#-18#排气筒、1根新建38#排气筒25米高排放。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1#-18#、29#-38#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3#、4#、16#-18#、30#、38#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符合《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1限值;3#、4#、30#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异*醇、正*醇、锌及其化合物,16#-18#、38#排气筒排放的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正*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附录A限值;3#、4#、16#-18#、30#、38#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加强生产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提高废气捕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本工程厂界处颗粒物、二*苯、非*烷总烃符合《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2限值;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1二级标准;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臭气浓度、*苯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火工校正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船舶压舱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食堂餐饮废水等通过DW001排放口纳管排放,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南侧厂界临长江。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试航生活垃圾委托有资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8、严格落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珍贵濒危物种应急救治及保护区宣传教育等保护、补偿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附近水生生物的干扰,减缓本工程的不利环境影响,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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