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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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通告

为推动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现予以通告。

附件: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属于文山州范围的,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政策制定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应在投诉举报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热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受理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投诉举报方的有关信息,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予以保密。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

第八条 受理机关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投诉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受理机关为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时,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被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人的上级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三)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决定或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六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机制施行。

第十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推动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现予以通告。

附件: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文山州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属于文山州范围的,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政策制定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应在投诉举报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热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受理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投诉举报方的有关信息,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予以保密。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

第八条 受理机关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投诉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受理机关为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时,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被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人的上级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三)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决定或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六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同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机制施行。

第十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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