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民族希望中学南门道路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大新县民族希望中学南门道路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大新县民族希望中 (略) 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
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民族希望中 (略) 建设项目需要,拟收回广西国营桃城华侨农场的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收回国有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详见大新县民族希望中学南门道路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道路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收回广西国营桃城华侨农场的国有土地,用地面积约8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协议书签订等工作由大新县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桃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桃城镇人民政府)、0771—*(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关联文件:
大新县民族希望中 (略) 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
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民族希望中 (略) 建设项目需要,拟收回广西国营桃城华侨农场的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收回国有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详见大新县民族希望中学南门道路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道路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收回广西国营桃城华侨农场的国有土地,用地面积约8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协议书签订等工作由大新县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桃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桃城镇人民政府)、0771—*(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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