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爵味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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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爵味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事项公示

泉港自然审告〔2024〕15号

各利害关系人 :

我局按规定受理 (略) 提出的规划条件调整申请事项,并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进行论证,现将该项目规划条件调整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原用地规划审批情况

(略) 项目用地位于峰尾工业区、 (略) 东侧、荣凤商住楼西北侧,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泉港国用(2010)第0056号、泉港国用(2010)第0057号〕、《 (略) 泉港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关于泉州爵味食品有限厂房及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控制要求的通知》(泉港建〔2004〕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泉港[2007]合Z022号、泉港[2007]合Z023号),项目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大于30%。

二、规划条件调整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略)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7) (略) 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要求,现拟依据《泉港区岩山片区*-07-F-02-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具体如下 :

本项目产权宗地范围(面积*平方米)不变,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平方米,用地性质由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暨农副食品加工)调整为文化用地-图书与展示用地,容积率核定为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调整不小于20%(植草砖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计算绿地面积),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

三、专家论证情况

2024年5月14日,我局邀请康景忠、谢志猛、郑建民3位专家对《 (略)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原则通过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方案。

四、其他事项

(略) 址:http://**,即政务公开-国土空间规划栏目。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日。

联系电话:0595-*

联系邮箱:*@*63.com

联系地址: (略) 泉港区土地交易大楼

联系人:泉港区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股小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我局。申请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

               (略)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

泉港自然审告〔2024〕15号

各利害关系人 :

我局按规定受理 (略) 提出的规划条件调整申请事项,并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进行论证,现将该项目规划条件调整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原用地规划审批情况

(略) 项目用地位于峰尾工业区、 (略) 东侧、荣凤商住楼西北侧,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泉港国用(2010)第0056号、泉港国用(2010)第0057号〕、《 (略) 泉港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关于泉州爵味食品有限厂房及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控制要求的通知》(泉港建〔2004〕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泉港[2007]合Z022号、泉港[2007]合Z023号),项目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大于30%。

二、规划条件调整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略)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7) (略) 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要求,现拟依据《泉港区岩山片区*-07-F-02-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具体如下 :

本项目产权宗地范围(面积*平方米)不变,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平方米,用地性质由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暨农副食品加工)调整为文化用地-图书与展示用地,容积率核定为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调整不小于20%(植草砖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计算绿地面积),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

三、专家论证情况

2024年5月14日,我局邀请康景忠、谢志猛、郑建民3位专家对《 (略)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原则通过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方案。

四、其他事项

(略) 址:http://**,即政务公开-国土空间规划栏目。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日。

联系电话:0595-*

联系邮箱:*@*63.com

联系地址: (略) 泉港区土地交易大楼

联系人:泉港区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股小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我局。申请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

               (略)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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