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4年5月17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4年5月17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电子邮箱:*@*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 (略) 加油站项目

(略) 河口区六合街道明河路与海昌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西

东 (略)

山东 (略)

项目占地面积3000.6m2,主要新建站房一座,罩棚一座,新购置加油机6台、4座50m3双层SF储油罐(2座汽油罐,2座柴油罐)。

(一)废气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应根据《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略) 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东环委办[2018]25号)及《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鲁环发[2019]112号)等要求,加强管理,采取设置硬质围挡、蓬盖封闭、定期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确保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设置油气回收系统+4m高排气筒,三次油气回收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油气回收装置须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25g/m3,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4m;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限值(4.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三)噪声染污防治。采用较先进、噪声较低的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东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西、北、南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后处理。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油罐污泥、沾油废抹布和废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2

山 (略) 罐区扩建项目

(略)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明园路7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

山 (略)

山东 (略)

在原5万吨磷酸铁生产项目一号罐区基础上建设磷酸储罐4座,盐酸储罐1座,配套建设管道、泵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用于储存磷酸和盐酸。

(一)废气污染防治。通过加强设备的密闭及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氯化氢、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洗膜水进入项目水处理工序(中和+板框压滤+蒸发),处理后的冷凝水部分返回洗膜系统,部分进入厂区循环水站用作补水;设备清洗用水进入蒸发釜处理后循环使用。

(三)噪声染污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局,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压滤废盐、离心废盐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后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3

海泽金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略) 河口区河口数字经济产业园3楼

山东海 (略)

山东 (略)

项 (略) 河口区 (略) 办公楼3楼,进行实验室基础装修,通风和气路改造,主要布置有机前处理室、理化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气相色谱室等房间,购进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冷原子测汞仪、红外测油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微波消解仪、旋转振荡器、全自动吹扫捕集进样器总有机碳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土壤研磨机、土壤筛分机、地本底aB测量仪等相关实验专用设备及环保处理设备共计63台/套,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提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监测等服务。

(一)废气污染防治。各实验室通风橱样品分析、配制检测试剂挥发的酸碱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氨)和有机废气(VOCs)通过通风橱/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08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中20m排气筒的标准要求(60mg/m3、3.0kg/h);有组织氯化氢、硫酸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100mg/m3、0.13kg/h;硫酸雾45mg/m3、0.75kg/h);氨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4.9kg/h)。通过加强密封,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储存管理,使用时在通风橱中/集气罩下进行等,确保厂界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08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mg/m3),无组织氯化氢、硫酸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0.2mg/m3;硫酸雾1.2mg/m3),氨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1.5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实验设备第三次清洗废水、反渗透排污水、恒温水箱排水、喷淋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东营 (略) )处理达标后排入羊栏河,最终汇入挑河,确保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要求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噪声染污防治。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后处理;废反渗透膜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前两次实验器材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变质、失效实验试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电子邮箱:*@*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 (略) 加油站项目

(略) 河口区六合街道明河路与海昌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西

东 (略)

山东 (略)

项目占地面积3000.6m2,主要新建站房一座,罩棚一座,新购置加油机6台、4座50m3双层SF储油罐(2座汽油罐,2座柴油罐)。

(一)废气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应根据《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略) 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东环委办[2018]25号)及《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鲁环发[2019]112号)等要求,加强管理,采取设置硬质围挡、蓬盖封闭、定期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确保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设置油气回收系统+4m高排气筒,三次油气回收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油气回收装置须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25g/m3,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4m;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限值(4.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三)噪声染污防治。采用较先进、噪声较低的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东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西、北、南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后处理。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油罐污泥、沾油废抹布和废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2

山 (略) 罐区扩建项目

(略)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明园路7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

山 (略)

山东 (略)

在原5万吨磷酸铁生产项目一号罐区基础上建设磷酸储罐4座,盐酸储罐1座,配套建设管道、泵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用于储存磷酸和盐酸。

(一)废气污染防治。通过加强设备的密闭及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氯化氢、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洗膜水进入项目水处理工序(中和+板框压滤+蒸发),处理后的冷凝水部分返回洗膜系统,部分进入厂区循环水站用作补水;设备清洗用水进入蒸发釜处理后循环使用。

(三)噪声染污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局,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压滤废盐、离心废盐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后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3

海泽金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略) 河口区河口数字经济产业园3楼

山东海 (略)

山东 (略)

项 (略) 河口区 (略) 办公楼3楼,进行实验室基础装修,通风和气路改造,主要布置有机前处理室、理化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气相色谱室等房间,购进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冷原子测汞仪、红外测油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微波消解仪、旋转振荡器、全自动吹扫捕集进样器总有机碳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土壤研磨机、土壤筛分机、地本底aB测量仪等相关实验专用设备及环保处理设备共计63台/套,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提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监测等服务。

(一)废气污染防治。各实验室通风橱样品分析、配制检测试剂挥发的酸碱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氨)和有机废气(VOCs)通过通风橱/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08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中20m排气筒的标准要求(60mg/m3、3.0kg/h);有组织氯化氢、硫酸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100mg/m3、0.13kg/h;硫酸雾45mg/m3、0.75kg/h);氨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4.9kg/h)。通过加强密封,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储存管理,使用时在通风橱中/集气罩下进行等,确保厂界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08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mg/m3),无组织氯化氢、硫酸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0.2mg/m3;硫酸雾1.2mg/m3),氨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1.5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实验设备第三次清洗废水、反渗透排污水、恒温水箱排水、喷淋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东营 (略) )处理达标后排入羊栏河,最终汇入挑河,确保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要求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噪声染污防治。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后处理;废反渗透膜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前两次实验器材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变质、失效实验试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