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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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位 (略) 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中心坐标为:E109.*°,N22.*°,地块面积为1937.44m2,根据调查地块不动产权证,调查地块权利人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共有,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为“第二类用地”。

根据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和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文件《关于桂(2023)博白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博自然规条〔2023〕48号)中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登记信息,地块权利人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按份共有32.16%、32.16%、35.68%。本项目业主、委托人、地块使用权人均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日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要求:对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对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日,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博自然规条〔2023〕48号,详见附件2),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比B≤5%,同时根据**日,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调查地块权利人申请办理改变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办理地块的相关环保手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该地块用地性质才能申请办理由工业用地性质变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相关手续。因此,地 (略) 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范围与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范围一致。

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边界范围内也不存在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潜在污染源。整个地块历史以来未开展过工业活动,无废气、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固体废物产生,地块历史上无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未曾发生污染泄漏事故,现状场地无异常颜色和异常气味区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无固废堆场,无生活垃圾填埋,无地下管槽管线,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可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开展下一步布点采样调查。

紧邻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和企业,未建有工矿和化工等企业。周边企业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用了油气回收系统、限速、洒水降尘等处理措施,相邻地块居民区和周边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管网,周边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均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周边地块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程度很小。

根据调查地块内土壤监测点和地块外土壤对照点监测结果,锰、锌、钼的检测值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镉、铜、铅、汞、镍、钒的检测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砷的检测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附录A砷背景值(赤红壤,60mg/kg)。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可以排除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辅料、产生的中间体和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现场亦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综合各项资料分析结果、现场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以及快速检测结果辅助验证,表明项目地块现场无可疑污染源,无明显污染迹象,土壤潜在污染风险小。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块内及周边无污染源,可以结束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布点采样调查工作。

公示时间:**日

,博白县

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位 (略) 博白县博白镇城东鹤木岭,地块中心坐标为:E109.*°,N22.*°,地块面积为1937.44m2,根据调查地块不动产权证,调查地块权利人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共有,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为“第二类用地”。

根据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和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文件《关于桂(2023)博白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博自然规条〔2023〕48号)中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登记信息,地块权利人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按份共有32.16%、32.16%、35.68%。本项目业主、委托人、地块使用权人均为吕雪妃、王霆、庞君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日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要求:对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对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日,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博自然规条〔2023〕48号,详见附件2),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比B≤5%,同时根据**日,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调查地块权利人申请办理改变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办理地块的相关环保手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该地块用地性质才能申请办理由工业用地性质变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相关手续。因此,地 (略) 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范围与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范围一致。

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边界范围内也不存在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潜在污染源。整个地块历史以来未开展过工业活动,无废气、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固体废物产生,地块历史上无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未曾发生污染泄漏事故,现状场地无异常颜色和异常气味区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无固废堆场,无生活垃圾填埋,无地下管槽管线,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可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开展下一步布点采样调查。

紧邻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和企业,未建有工矿和化工等企业。周边企业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用了油气回收系统、限速、洒水降尘等处理措施,相邻地块居民区和周边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管网,周边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均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周边地块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程度很小。

根据调查地块内土壤监测点和地块外土壤对照点监测结果,锰、锌、钼的检测值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镉、铜、铅、汞、镍、钒的检测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砷的检测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附录A砷背景值(赤红壤,60mg/kg)。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可以排除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辅料、产生的中间体和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现场亦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综合各项资料分析结果、现场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以及快速检测结果辅助验证,表明项目地块现场无可疑污染源,无明显污染迹象,土壤潜在污染风险小。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块内及周边无污染源,可以结束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布点采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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