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环山截流水灾害防御治理工程——王平镇韭园片区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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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环山截流水灾害防御治理工程——王平镇韭园片区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王平镇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2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大气影响:施工扬尘、少量焊接烟气、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燃油废气。保护措施:设置围挡;土堆、料堆全部覆盖;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施工现场内限速行驶;选择排放达 (略) 移动机械。地表水影响: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保护措施:施工废水采取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和设备车辆冲洗等,不外排;隔油池内的浮油定期清掏;沉淀下的泥浆或固体废弃物,与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施工结束后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出,运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外排;临时可移动式公共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运至王平镇第二(韭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地下水影响主要为施工废水的跑、冒、滴、漏。保护措施:隔油沉淀池、垃圾箱等进行防渗处理,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声环境影响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噪声以及交通噪声,保护措施:建立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采取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减速慢行,减少鸣笛;加强施工建设管理。固体废物影响主要为建筑垃圾、废弃土方、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保护措施:废弃土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分别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进行消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定期清运。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保护措施:表层熟土剥离, (略) ;严禁将禁止将废水、废渣直接排入周边林地、绿地或水体等;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划定施工红线,设置旗帜、围栏等要标明施工活动,租用附近民房;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松散表土,恢复至原有地貌。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门头沟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王平镇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2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大气影响:施工扬尘、少量焊接烟气、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燃油废气。保护措施:设置围挡;土堆、料堆全部覆盖;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施工现场内限速行驶;选择排放达 (略) 移动机械。地表水影响: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保护措施:施工废水采取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和设备车辆冲洗等,不外排;隔油池内的浮油定期清掏;沉淀下的泥浆或固体废弃物,与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施工结束后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出,运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外排;临时可移动式公共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运至王平镇第二(韭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地下水影响主要为施工废水的跑、冒、滴、漏。保护措施:隔油沉淀池、垃圾箱等进行防渗处理,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声环境影响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噪声以及交通噪声,保护措施:建立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采取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减速慢行,减少鸣笛;加强施工建设管理。固体废物影响主要为建筑垃圾、废弃土方、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保护措施:废弃土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分别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进行消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定期清运。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保护措施:表层熟土剥离, (略) ;严禁将禁止将废水、废渣直接排入周边林地、绿地或水体等;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划定施工红线,设置旗帜、围栏等要标明施工活动,租用附近民房;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松散表土,恢复至原有地貌。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门头沟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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