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赛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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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赛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福 (略) 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赛纤〔2024〕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1-*-04-01-*。项目于2023年6月通过我厅节能审查(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反应釜、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生产线,总投资*万元。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再生聚酯切片(PET切片)的生产能力,其中一、二期各*吨,三、四期各*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废旧纺织品颗粒料等为原料,采用化学法聚酯回收工艺,经干燥、熔融、过滤、解聚、对苯二*酸二*酯(DMT)精制、聚合、切粒等工序生产再生聚酯切片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螺杆挤出机、反应釜、离心机、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tce(当量值)、*.60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12t、天然气*.00Nm3。项目一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tce(当量值)、*.1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650.*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二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2tce(当量值)、*.9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481.*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三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5tce(当量值)、*.2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00t、天然气*.00Nm3。项目一至四期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732.7kgce/t、731.0kgce/t、730.1kgce/t、729.5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 (略) 年产*吨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同时作废。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福 (略) 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赛纤〔2024〕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1-*-04-01-*。项目于2023年6月通过我厅节能审查(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反应釜、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生产线,总投资*万元。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再生聚酯切片(PET切片)的生产能力,其中一、二期各*吨,三、四期各*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废旧纺织品颗粒料等为原料,采用化学法聚酯回收工艺,经干燥、熔融、过滤、解聚、对苯二*酸二*酯(DMT)精制、聚合、切粒等工序生产再生聚酯切片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螺杆挤出机、反应釜、离心机、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tce(当量值)、*.60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12t、天然气*.00Nm3。项目一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tce(当量值)、*.1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650.*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二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2tce(当量值)、*.9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481.*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三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5tce(当量值)、*.2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00t、天然气*.00Nm3。项目一至四期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732.7kgce/t、731.0kgce/t、730.1kgce/t、729.5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 (略) 年产*吨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同时作废。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福 (略) 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赛纤〔2024〕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1-*-04-01-*。项目于2023年6月通过我厅节能审查(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反应釜、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生产线,总投资*万元。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再生聚酯切片(PET切片)的生产能力,其中一、二期各*吨,三、四期各*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废旧纺织品颗粒料等为原料,采用化学法聚酯回收工艺,经干燥、熔融、过滤、解聚、对苯二*酸二*酯(DMT)精制、聚合、切粒等工序生产再生聚酯切片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螺杆挤出机、反应釜、离心机、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tce(当量值)、*.60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12t、天然气*.00Nm3。项目一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tce(当量值)、*.1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650.*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二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2tce(当量值)、*.9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481.*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三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5tce(当量值)、*.2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00t、天然气*.00Nm3。项目一至四期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732.7kgce/t、731.0kgce/t、730.1kgce/t、729.5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 (略) 年产*吨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同时作废。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福 (略) 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赛纤〔2024〕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1-*-04-01-*。项目于2023年6月通过我厅节能审查(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新增螺杆挤出机、反应釜、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生产线,总投资*万元。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再生聚酯切片(PET切片)的生产能力,其中一、二期各*吨,三、四期各*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废旧纺织品颗粒料等为原料,采用化学法聚酯回收工艺,经干燥、熔融、过滤、解聚、对苯二*酸二*酯(DMT)精制、聚合、切粒等工序生产再生聚酯切片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螺杆挤出机、反应釜、离心机、高温氧化系统、导热油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12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tce(当量值)、*.60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12t、天然气*.00Nm3。项目一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tce(当量值)、*.1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650.*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二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2tce(当量值)、*.9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9481.*kWh、生物质*.06t、天然气*.00Nm3。项目三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5tce(当量值)、*.2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生物质*.00t、天然气*.00Nm3。项目一至四期再生聚酯切片(化学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732.7kgce/t、731.0kgce/t、730.1kgce/t、729.5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 (略) 年产*吨循环再生绿色功能性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6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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