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2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2号

于开文:

公民身份号码:201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616

地?????址: (略) (略) 龙凤区杏二路建工一村

我局于**日联合东光公安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的水通过水管排到厂房地面,顺着 (略) 外的水坑,清洗槽的水通过同一 (略) 外的水坑,水坑呈不规则四边形,面积大约1504.51平方米,未做防渗措施。

同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大庆 (略) 对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冷却水、生产车间清洗槽污水及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含有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和总镉,监测值分别为134mg/L、5.97mg/L、1.10mg/L、10.2mg/L、60mg/L、0.0018mg/L。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日,你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当日受理你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并于**日向你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庆环听通字〔2024〕1号)。**日 (略) 高新区建设大厦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关于你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听证会,听证意见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元,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2号

于开文:

公民身份号码:201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616

地?????址: (略) (略) 龙凤区杏二路建工一村

我局于**日联合东光公安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的水通过水管排到厂房地面,顺着 (略) 外的水坑,清洗槽的水通过同一 (略) 外的水坑,水坑呈不规则四边形,面积大约1504.51平方米,未做防渗措施。

同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大庆 (略) 对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冷却水、生产车间清洗槽污水及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含有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和总镉,监测值分别为134mg/L、5.97mg/L、1.10mg/L、10.2mg/L、60mg/L、0.0018mg/L。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日,你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当日受理你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并于**日向你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庆环听通字〔2024〕1号)。**日 (略) 高新区建设大厦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关于你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听证会,听证意见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元,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