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皖铜环义查扣〔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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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皖铜环义查扣〔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铜环(义)查(扣)〔2024〕1号

铜陵南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0UXC4K
法定代表人:刘权生
地址: (略) 义安区天门镇南洪村向阳村民组
2024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鸿飞、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徐晓晖、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库厂房内打浆池中存有污泥和污水,打浆池用彩钢瓦分隔,彩钢瓦暗门后的隔间内安装有一台水泵,该水泵并非生产必要设备,水泵连接有配电箱,在彩钢瓦暗门的隔间打浆池池壁有一个孔洞,孔洞有软管连接打浆池水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场主体资格的身份;
2. 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3. 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6张,其中3张照片证明我局聘请安徽 (略) 对你公司打浆池内泥水混合物现场取样; (略) 彩钢瓦暗门后隔间打浆池池壁有一孔洞,且孔洞有软管连接至打浆池水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5.采样和检测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 (略) (略) 的采样及检测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污污染物的”……和第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打浆池配电箱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料库打浆池旁和隔间旁配电箱,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 3 月13 日

(略) 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铜环(义)查(扣)〔2024〕1号

铜陵南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0UXC4K
法定代表人:刘权生
地址: (略) 义安区天门镇南洪村向阳村民组
2024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鸿飞、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徐晓晖、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库厂房内打浆池中存有污泥和污水,打浆池用彩钢瓦分隔,彩钢瓦暗门后的隔间内安装有一台水泵,该水泵并非生产必要设备,水泵连接有配电箱,在彩钢瓦暗门的隔间打浆池池壁有一个孔洞,孔洞有软管连接打浆池水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场主体资格的身份;
2. 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3. 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6张,其中3张照片证明我局聘请安徽 (略) 对你公司打浆池内泥水混合物现场取样; (略) 彩钢瓦暗门后隔间打浆池池壁有一孔洞,且孔洞有软管连接至打浆池水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5.采样和检测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 (略) (略) 的采样及检测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污污染物的”……和第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打浆池配电箱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料库打浆池旁和隔间旁配电箱,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 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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