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234阎河路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国道234阎河路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项 (略) 房山区, (略) ,北至国道108三期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声环境: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声级过高。施工设备应设置于远离敏感点一侧。在施工设备的选型上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养护,闲置设备应立即关闭。营运期声环境:采取声屏障和隔声窗措施。施工期大气: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期中挖填土方和砂石料、平整土地、材料运输、装卸物料、 (略) 面等环节都有扬尘发生,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 (略) 遮盖、施工围挡等;营运期大气:道路两侧进行绿化。施工期废水:施工现场因地制宜,施工机械冲洗废水通过简单隔油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严格禁止排入附近的地表水体或平地漫流;营运期: (略) 道路 (略) 段设置雨水系统, (略) 设置排水边沟,避免径流至耕地。施工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弃土石方由施工单位雇请有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运施工弃方;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不设养护工区、收费站、服务区,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往来车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主要为果皮、纸屑、塑料、包装废弃物等。因量少且分布零散,该部分固废危害较小,项目运营阶段,养护 (略) 全线进行养护,对运营车辆、 (略) 掉落的垃圾进行收集,清扫、集中处理。生态环境:施工总布置时施工营地租用附近民房,施工便道尽量不要从成片的林地中穿过,应尽量选择荒地和利 (略) 。施工活动要保证在征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便道及临时用地要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尽量缩小范围,减少对林地的占用。临时占地的设置要最大限度地做到挖填平衡,减少土石方远距离纵向调运数量等。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毕可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建设地点:项 (略) 房山区, (略) ,北至国道108三期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声环境: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声级过高。施工设备应设置于远离敏感点一侧。在施工设备的选型上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养护,闲置设备应立即关闭。营运期声环境:采取声屏障和隔声窗措施。施工期大气: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期中挖填土方和砂石料、平整土地、材料运输、装卸物料、 (略) 面等环节都有扬尘发生,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 (略) 遮盖、施工围挡等;营运期大气:道路两侧进行绿化。施工期废水:施工现场因地制宜,施工机械冲洗废水通过简单隔油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严格禁止排入附近的地表水体或平地漫流;营运期: (略) 道路 (略) 段设置雨水系统, (略) 设置排水边沟,避免径流至耕地。施工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弃土石方由施工单位雇请有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运施工弃方;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不设养护工区、收费站、服务区,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往来车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主要为果皮、纸屑、塑料、包装废弃物等。因量少且分布零散,该部分固废危害较小,项目运营阶段,养护 (略) 全线进行养护,对运营车辆、 (略) 掉落的垃圾进行收集,清扫、集中处理。生态环境:施工总布置时施工营地租用附近民房,施工便道尽量不要从成片的林地中穿过,应尽量选择荒地和利 (略) 。施工活动要保证在征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便道及临时用地要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尽量缩小范围,减少对林地的占用。临时占地的设置要最大限度地做到挖填平衡,减少土石方远距离纵向调运数量等。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毕可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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