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盛橙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盛橙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刘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X6GN4R
地址: (略) 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2组(原开县陈家罐头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2组的重庆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 (略) 在加工碎石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用回流泵抽取循环使用,由于回流泵管道泥沙堵塞,于当日8时许破裂,致使生产废水遗漏流入外环境,未采取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隔离、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等应急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刘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6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X6GN4R;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批复规定;证据6证明应急方案规定;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4月2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5日对重庆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5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 (略)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在2024年4月23日,重庆 (略) 在加工碎石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用回流泵抽取循环使用,由于回流泵管道泥沙堵塞,于当日8时破裂,致使生产废水遗漏流入外环境,未采取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隔离、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等应急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实施断电停产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予以裁量。
重庆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刘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X6GN4R
地址: (略) 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2组(原开县陈家罐头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2组的重庆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 (略) 在加工碎石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用回流泵抽取循环使用,由于回流泵管道泥沙堵塞,于当日8时许破裂,致使生产废水遗漏流入外环境,未采取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隔离、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等应急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刘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6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X6GN4R;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批复规定;证据6证明应急方案规定;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4月2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5日对重庆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5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 (略)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在2024年4月23日,重庆 (略) 在加工碎石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用回流泵抽取循环使用,由于回流泵管道泥沙堵塞,于当日8时破裂,致使生产废水遗漏流入外环境,未采取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隔离、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等应急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实施断电停产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予以裁量。
重庆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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