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公告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文件精神,根据《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工作措施》相关要求,畅通监督渠道,现就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略) 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内容:
(一)未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委、省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如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二)违反预算管理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2、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3、违反规定,乱设财政专户、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4、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5、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8、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消费、向下级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等问题的;
9、其他违反预算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的;
5、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2、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的;
3、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4、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5、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
2、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的;
6、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六)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
2、越权批准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的;
3、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缓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4、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5、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违规转移使用非税收入的;
6、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设立“小金库”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0、其他形式“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财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受理: (略) 财政局监督评价科统一受理。
四、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319-* 0319-*(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0319-*(市财政局值班室)
2、举报通信地址: (略) (略) 2 (略) 财政局;邮政编码:*
3、举报邮箱:*@*8.com
4、来人来访当面举报: (略) 财政局办公楼606/619房间。
五、举报受理的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具体行为线索等资料;
2、被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违规行 (略) 行政区域内,且属于财政职权受理的范围内;
3、举报人对举报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势实。
六、本公告内容的解 (略) 财政局所有。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文件精神,根据《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工作措施》相关要求,畅通监督渠道,现就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略) 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内容:
(一)未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委、省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如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二)违反预算管理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2、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3、违反规定,乱设财政专户、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4、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5、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8、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消费、向下级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等问题的;
9、其他违反预算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的;
5、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2、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的;
3、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4、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5、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
2、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的;
6、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六)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
2、越权批准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的;
3、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缓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4、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5、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违规转移使用非税收入的;
6、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设立“小金库”的行为。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0、其他形式“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财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受理: (略) 财政局监督评价科统一受理。
四、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319-* 0319-*(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0319-*(市财政局值班室)
2、举报通信地址: (略) (略) 2 (略) 财政局;邮政编码:*
3、举报邮箱:*@*8.com
4、来人来访当面举报: (略) 财政局办公楼606/619房间。
五、举报受理的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具体行为线索等资料;
2、被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违规行 (略) 行政区域内,且属于财政职权受理的范围内;
3、举报人对举报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势实。
六、本公告内容的解 (略) 财政局所有。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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