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宝路新线高速公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涞宝路新线高速公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大石窝镇、张坊镇及十渡镇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生态影响:占地及施工对植物资源、野生动物影响不大,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运营期的植被保护和恢复及景观协调措施。(2)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存在施工噪声影响,采取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营运期对5处敏感点采取安装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噪声防治措施。(3)水环境影响:施工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优先利用租住民房现有公用设施;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或平水期进行,桥墩施工采用围堰施工。营运期设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服务区冲厕、道路清扫等。(4)环境空气影响: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 (略) 遮盖、施工围挡、 (略) 面及时清扫和大风 (略) 基施工措施,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另外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本项目沥青全部外购,采取全封闭沥青混凝土摊铺车进行摊铺作业。运营期主要空气污染源是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十分有限。(5)固体废物:开挖的表土层用于生态恢复用土,不可利用的运至沿线弃渣场处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少量的废机油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转运,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餐饮产生的厨余垃圾等收集后交由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污泥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理。(6)环境风险评价: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为水环境风险,在管理要求、事故水收集处置系统、警示牌设置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彭沉彬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建设地点:大石窝镇、张坊镇及十渡镇
公示时间:2024-05-31
受理时间:2024-05-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生态影响:占地及施工对植物资源、野生动物影响不大,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运营期的植被保护和恢复及景观协调措施。(2)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存在施工噪声影响,采取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营运期对5处敏感点采取安装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噪声防治措施。(3)水环境影响:施工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优先利用租住民房现有公用设施;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或平水期进行,桥墩施工采用围堰施工。营运期设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服务区冲厕、道路清扫等。(4)环境空气影响: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 (略) 遮盖、施工围挡、 (略) 面及时清扫和大风 (略) 基施工措施,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另外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本项目沥青全部外购,采取全封闭沥青混凝土摊铺车进行摊铺作业。运营期主要空气污染源是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十分有限。(5)固体废物:开挖的表土层用于生态恢复用土,不可利用的运至沿线弃渣场处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少量的废机油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转运,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餐饮产生的厨余垃圾等收集后交由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污泥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理。(6)环境风险评价: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为水环境风险,在管理要求、事故水收集处置系统、警示牌设置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彭沉彬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