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保障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根据《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略)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2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投资额在*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投资额在*元以下的修缮工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开工备案和竣工销项;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日常巡查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欠薪处置、*投诉及信访处理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等;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违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镇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加强对本辖区街道、镇的行业指导,定期开展政策宣贯等培训工作,提高街道、镇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负责限额以下消防验收和告知承诺备案;采用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街道、镇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定期通报专项抽查结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协助各街道、镇对总投资额*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街道镇房屋使用安全、修缮工程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违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做好指导、培训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街道、镇欠薪处置提供业务指导,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区消防支队配合区建设管理委根据比例,对需消防备案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区安委办 (略) ,针对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政府监管缺少强制力,项目责任方不配合等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成效。
区城运中心负责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略) 格化管理,配合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工程分类
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一般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新改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新改扩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改扩工程,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二)装饰装修工程
1.特殊类装修工程。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不增加面积,不增加建筑高度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①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②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③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④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①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调整的(防烟分区改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原防烟分区面积的10%);
②疏散楼梯数量、形式、位置、净宽度改动的或疏散走道位置、净宽度改动的;
③改动安全疏散形式的;
④改动外立面影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的;
⑤增加、减少或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
⑥增加、减少或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⑦增加、减少或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
⑧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①涉及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②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③涉及玻璃幕墙面板更换的(其余更换玻璃幕墙项目均需重新出具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按照改扩建流程办理。)。
2.一般类装修工程。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修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改造。
四、办理阶段和事项
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开工前和竣工后向工程所在地街道、镇申请办理开工备案和竣工销项手续。各街道、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性质类型,认真核查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其他报审资料。
(一)新改扩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加盖公章的施工图及审图咨询报告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于竣工销项。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三)特殊类装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加盖公章的施工图及审图咨询报告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四)修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街道镇要对辖区内各类限额以下修缮工程及时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主动递交限额以下修缮工程登记备案表。街道镇要在限额以下修缮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建管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新改扩工程、特殊类装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备案以及竣工销项阶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承重柱、梁、承重墙等变动,以及结构加固的,应当在设计前进行房屋抗震鉴定,审图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图,施工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涉及仅楼板开洞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应当在竣工销项时增加由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应当在竣工销项时增加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4.涉及室内增加电梯、室外增加雨棚,以及风貌区外立面改动的,应当先征询区规划资源局意见,并在开工备案时增加区规划资源局同意的意见征询表。
注:1.根据住建部令第51号令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限额以下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建设管理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2.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中说明,在竣工销项时无需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告知承诺备案凭证》;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街道、镇属地监管责任
1.建立登记备案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简化或规避。街道、镇要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及时进行登记,并在开工前
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备案等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2.切实履行发现责任,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纳管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 (略) 格化巡查作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全面纳管。巡查、排摸中发现未备案私自开工建设的以及与备案类型不同,存在动结构、动消防、动立面等违法建设行为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街道、镇要加大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现场进行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移交区建设管理委依法查处。
4.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街道、镇要建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管工作台账,认真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名录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定期上报区建设管理委。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1.做好辖区街道、镇业务指导工作。区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镇的行业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压实街道、镇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区建设管理委要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实行目标管理,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3.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区建设管理委要采用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由街道、镇督促落实整改,对专项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4.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建设管理委要指导辖区内街道、镇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六、其他事项
街道、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日常巡查发现,质量、安全、劳务、文明施工监管,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欠薪处置、*投诉及信访处理等。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原《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保障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根据《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略)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2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投资额在*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投资额在*元以下的修缮工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开工备案和竣工销项;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日常巡查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欠薪处置、*投诉及信访处理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等;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违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镇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加强对本辖区街道、镇的行业指导,定期开展政策宣贯等培训工作,提高街道、镇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负责限额以下消防验收和告知承诺备案;采用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街道、镇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定期通报专项抽查结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协助各街道、镇对总投资额*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街道镇房屋使用安全、修缮工程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违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做好指导、培训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街道、镇欠薪处置提供业务指导,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区消防支队配合区建设管理委根据比例,对需消防备案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区安委办 (略) ,针对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政府监管缺少强制力,项目责任方不配合等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成效。
区城运中心负责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略) 格化管理,配合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工程分类
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一般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新改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新改扩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改扩工程,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二)装饰装修工程
1.特殊类装修工程。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不增加面积,不增加建筑高度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①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②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③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④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①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调整的(防烟分区改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原防烟分区面积的10%);
②疏散楼梯数量、形式、位置、净宽度改动的或疏散走道位置、净宽度改动的;
③改动安全疏散形式的;
④改动外立面影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的;
⑤增加、减少或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
⑥增加、减少或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⑦增加、减少或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
⑧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①涉及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②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③涉及玻璃幕墙面板更换的(其余更换玻璃幕墙项目均需重新出具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按照改扩建流程办理。)。
2.一般类装修工程。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修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改造。
四、办理阶段和事项
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开工前和竣工后向工程所在地街道、镇申请办理开工备案和竣工销项手续。各街道、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性质类型,认真核查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其他报审资料。
(一)新改扩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加盖公章的施工图及审图咨询报告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于竣工销项。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三)特殊类装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加盖公章的施工图及审图咨询报告等材料;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区建设管理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四)修缮工程
开工备案阶段:街道镇要对辖区内各类限额以下修缮工程及时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主动递交限额以下修缮工程登记备案表。街道镇要在限额以下修缮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施工过程阶段:街道、镇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销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备案表》《消防备案承诺书》;街道、镇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建管委出具《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凭证》,用于竣工销项。
新改扩工程、特殊类装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备案以及竣工销项阶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承重柱、梁、承重墙等变动,以及结构加固的,应当在设计前进行房屋抗震鉴定,审图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图,施工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涉及仅楼板开洞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应当在竣工销项时增加由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应当在竣工销项时增加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4.涉及室内增加电梯、室外增加雨棚,以及风貌区外立面改动的,应当先征询区规划资源局意见,并在开工备案时增加区规划资源局同意的意见征询表。
注:1.根据住建部令第51号令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限额以下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建设管理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2.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诺书》中说明,在竣工销项时无需提供《徐汇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告知承诺备案凭证》;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街道、镇属地监管责任
1.建立登记备案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简化或规避。街道、镇要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及时进行登记,并在开工前
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备案等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2.切实履行发现责任,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纳管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 (略) 格化巡查作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全面纳管。巡查、排摸中发现未备案私自开工建设的以及与备案类型不同,存在动结构、动消防、动立面等违法建设行为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街道、镇要加大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现场进行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移交区建设管理委依法查处。
4.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街道、镇要建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管工作台账,认真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名录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定期上报区建设管理委。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1.做好辖区街道、镇业务指导工作。区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镇的行业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压实街道、镇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区建设管理委要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实行目标管理,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3.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区建设管理委要采用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由街道、镇督促落实整改,对专项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4.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建设管理委要指导辖区内街道、镇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六、其他事项
街道、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日常巡查发现,质量、安全、劳务、文明施工监管,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欠薪处置、*投诉及信访处理等。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原《徐汇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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