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欧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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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欧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27日至 2024年05月3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 (略) 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 (略) 210号。项目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20人,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研磨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项目熔融、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电感应炉标准和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机加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金属及其化合物废气(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附录A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的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27日至 2024年05月3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 (略) 年产*件汽车零配件建设项 (略) 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 (略) 210号。项目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20人,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研磨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项目熔融、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电感应炉标准和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机加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金属及其化合物废气(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附录A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的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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