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喻门窗有限公司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拟审批公示
湖南佳喻门窗有限公司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 (略) 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县天易大道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
建设地点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二期35栋)*号厂房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湖南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略) 位于 (略) 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二期35栋)*号厂房,拟投资*元建设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150.96m2,主要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剪板折弯区、喷漆房、烤漆房、组装区,并配套相应环保、消防设备设施。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喷漆废气经水帘除漆雾处理后汇同烤漆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焊接、打磨工序颗粒物、组装工序有机废气、着色过程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二*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与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中非*烷总烃、苯系物的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规定的重点地区特别排放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二*苯的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与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规定的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 (略) 。外排废水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后 (略) 进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涓水。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确保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玻璃边角废料、铝条边角废料 不合格产品、一般性废包装材料、沉淀池沉渣、废胶桶(不含胶)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交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桶等、漆渣、着色槽槽渣、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废水处理污泥等废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略) 上公示,无反对意见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 (略) 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县天易大道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
建设地点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二期35栋)*号厂房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湖南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略) 位于 (略) 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二期35栋)*号厂房,拟投资*元建设年产9500平方米金属门窗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150.96m2,主要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剪板折弯区、喷漆房、烤漆房、组装区,并配套相应环保、消防设备设施。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喷漆废气经水帘除漆雾处理后汇同烤漆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焊接、打磨工序颗粒物、组装工序有机废气、着色过程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二*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与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中非*烷总烃、苯系物的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规定的重点地区特别排放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二*苯的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与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规定的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 (略) 。外排废水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后 (略) 进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涓水。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确保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玻璃边角废料、铝条边角废料 不合格产品、一般性废包装材料、沉淀池沉渣、废胶桶(不含胶)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交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桶等、漆渣、着色槽槽渣、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废水处理污泥等废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略) 上公示,无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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