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乐山荣弘浩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电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乐山荣弘浩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电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乐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乐 (略) 新建水泥电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 (略) 夹江县木城镇太平村4社,总投资*元,环保投资43.*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 (略) 厂房,新建1条钢筋混凝土电力电杆生产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年产量约*根。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4-*-04-01-*】FGQB-0057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设置围挡喷雾降尘、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采取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夹江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通过自建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预留生活污水接口,待后 (略) 接通后生 (略) (略) ;锅炉废水(锅炉排污水+软化处理废水)、车辆轮胎及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口清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20m3),沉淀后回用于车辆轮胎、地面清洗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4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上清液回用 (略) 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厂房要求为封闭式厂房,仅预留进出通道;道路运输 (略) 面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并严格控制进出车辆的车速;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8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承诺执行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50mg/m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2021)表2要求(颗粒物≤0.3mg/m3)。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采用封闭措施,围墙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不合格品由人工破碎,破碎过程在封闭式生产车间内进行,并辅以洒水降尘措施,破碎后混凝土回收利用,钢筋金属骨架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企业;废边角料、焊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企业;废反渗透膜全部由软水器厂家在更换时即时回收;沉淀池沉渣每年定期清理一次,清理后自然晾干后混入混凝土作为原料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分类收集的含油棉纱手套、废机油桶、脱模剂桶、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机油、脱模剂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为重点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铺设2mm厚的HDPE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10-7cm/s;三级沉淀池、化粪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为一般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10-7cm/s;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满足一般地面硬化要求。
(九)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修改单执行。
(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199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乐 (略) 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4〕7号)执行,颗粒物排放限值:0.0081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0.07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限值:0.*吨/年。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木城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 (略) 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抄送:县经信局、木城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乐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乐 (略) 新建水泥电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 (略) 夹江县木城镇太平村4社,总投资*元,环保投资43.*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 (略) 厂房,新建1条钢筋混凝土电力电杆生产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年产量约*根。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4-*-04-01-*】FGQB-0057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设置围挡喷雾降尘、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采取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夹江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通过自建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预留生活污水接口,待后 (略) 接通后生 (略) (略) ;锅炉废水(锅炉排污水+软化处理废水)、车辆轮胎及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口清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20m3),沉淀后回用于车辆轮胎、地面清洗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4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上清液回用 (略) 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厂房要求为封闭式厂房,仅预留进出通道;道路运输 (略) 面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并严格控制进出车辆的车速;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8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承诺执行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50mg/m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2021)表2要求(颗粒物≤0.3mg/m3)。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采用封闭措施,围墙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不合格品由人工破碎,破碎过程在封闭式生产车间内进行,并辅以洒水降尘措施,破碎后混凝土回收利用,钢筋金属骨架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企业;废边角料、焊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企业;废反渗透膜全部由软水器厂家在更换时即时回收;沉淀池沉渣每年定期清理一次,清理后自然晾干后混入混凝土作为原料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分类收集的含油棉纱手套、废机油桶、脱模剂桶、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机油、脱模剂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为重点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铺设2mm厚的HDPE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10-7cm/s;三级沉淀池、化粪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为一般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10-7cm/s;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满足一般地面硬化要求。
(九)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修改单执行。
(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199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乐 (略) 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4〕7号)执行,颗粒物排放限值:0.0081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0.07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限值:0.*吨/年。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木城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 (略) 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抄送:县经信局、木城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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