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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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新线高速公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中北部,起点为青龙湖镇沙窝村附近接京昆高速, (略) 界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道路采取渐进式分段施工方法,减少土方及地面裸露面积;施工作业面设置全封闭或硬质围挡;土方开挖以及拆除、破碎、切割、刨铣等采用湿法作业措施;堆场密闭贮存或采用植被覆盖或采用抑尘剂固化、密目网苫盖等措施;施工作业面和现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冲洗后驶出作业场所;隧道施工采用湿式凿岩,爆破作业时实施喷雾洒水等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的维护与管理。施工作业场所安装监控系统。沥青混合料采取外购方式,严禁在现场拌合;摊铺时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的时段。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应急措施。施工场地设置临时防渗隔油沉淀池,集中收集各类施工废水,回用于施工现场的洒水降尘,不外排;隧道涌水和隧道施工废水采用清污分流措施,隧道涌水处理后清水排放至附近山洪沟,隧道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措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养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可设置临时围挡来降低噪声影响。本工程弃方暂存在临时存渣场,定 (略) 指定消纳厂处理;建筑垃圾由车辆运 (略) 相关规定运往指定的地点处置;施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减少工程占地,提高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合理规划施工、爆破等时间,降低施工中噪音对动物的影响;尽快尽好地做好植被恢复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张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首都 (略)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中北部,起点为青龙湖镇沙窝村附近接京昆高速, (略) 界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道路采取渐进式分段施工方法,减少土方及地面裸露面积;施工作业面设置全封闭或硬质围挡;土方开挖以及拆除、破碎、切割、刨铣等采用湿法作业措施;堆场密闭贮存或采用植被覆盖或采用抑尘剂固化、密目网苫盖等措施;施工作业面和现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冲洗后驶出作业场所;隧道施工采用湿式凿岩,爆破作业时实施喷雾洒水等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的维护与管理。施工作业场所安装监控系统。沥青混合料采取外购方式,严禁在现场拌合;摊铺时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的时段。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应急措施。施工场地设置临时防渗隔油沉淀池,集中收集各类施工废水,回用于施工现场的洒水降尘,不外排;隧道涌水和隧道施工废水采用清污分流措施,隧道涌水处理后清水排放至附近山洪沟,隧道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措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养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可设置临时围挡来降低噪声影响。本工程弃方暂存在临时存渣场,定 (略) 指定消纳厂处理;建筑垃圾由车辆运 (略) 相关规定运往指定的地点处置;施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减少工程占地,提高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合理规划施工、爆破等时间,降低施工中噪音对动物的影响;尽快尽好地做好植被恢复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说明
联系人:张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首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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