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黄家大院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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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黄家大院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项目概况

松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草塔村大乌段东侧,地块北 (略) , (略) 大乌段,东侧为松阳县中心粮库,南侧为居民区,地块总用地面积为6569.38m2。该地块历史为农用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根据现场踏勘地块东侧和南侧为交通运输用地,其余为空闲地,其中东侧及中部区域有建筑拆迁废弃物临时堆放,西南侧及东北侧有周边居民临时种菜。因当地规划需要,后续将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土壤办〔2022〕8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YG*号),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细分小类。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十二条,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属于敏感用地,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

本项目地块土壤评估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优先参考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以下简称:地下水国标)III类标准,石油烃(C10~C40)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相关标准。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7个土壤点位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同时在地块外部区域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32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2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其中,地块内采集了28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土壤样品和4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外采集了4个土壤对照样品和1个地下水对照样品。

(1)土壤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pH、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pH、7种金属(包括砷、镉、铜、铅、汞、镍和六价铬)、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最大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检出浓度均低于国家标准中附录A表A.1中土壤类型为黄壤的砷背景值;其他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经调查发现,地块内部土壤样品检出的各因子浓度均未超过相应标准,因此该地块土壤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金属(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5个常规因子(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为:3种金属(包括汞、砷、铜)、17个常规因子(溶解性总固体、pH、总硬度、浊度、色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氟化物、钠离子、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色度、硒、铝、锰、铁)、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最大检出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浓度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相关标准限值。其他4个金属(镉、铬(六价)、铅、镍)、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余常规因子在全部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三、初步调查结论

松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中各受检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检出浓度均低于国家标准附录A表A.1中土壤类型为黄壤的砷背景值;地下水能够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II类水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浓度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沪环土[2020]62号)中相关标准限值。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国家第一类用地)的开发要求,基于规划用地类型和相关标准,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下一步的土地开发利用。

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鲁女士
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邮箱:*@*q.com

,松阳县

一、项目概况

松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草塔村大乌段东侧,地块北 (略) , (略) 大乌段,东侧为松阳县中心粮库,南侧为居民区,地块总用地面积为6569.38m2。该地块历史为农用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根据现场踏勘地块东侧和南侧为交通运输用地,其余为空闲地,其中东侧及中部区域有建筑拆迁废弃物临时堆放,西南侧及东北侧有周边居民临时种菜。因当地规划需要,后续将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土壤办〔2022〕8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YG*号),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细分小类。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十二条,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属于敏感用地,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

本项目地块土壤评估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优先参考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以下简称:地下水国标)III类标准,石油烃(C10~C40)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相关标准。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7个土壤点位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同时在地块外部区域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32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2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其中,地块内采集了28个(包括现场平行3个)土壤样品和4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外采集了4个土壤对照样品和1个地下水对照样品。

(1)土壤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pH、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pH、7种金属(包括砷、镉、铜、铅、汞、镍和六价铬)、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最大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检出浓度均低于国家标准中附录A表A.1中土壤类型为黄壤的砷背景值;其他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经调查发现,地块内部土壤样品检出的各因子浓度均未超过相应标准,因此该地块土壤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金属(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5个常规因子(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为:3种金属(包括汞、砷、铜)、17个常规因子(溶解性总固体、pH、总硬度、浊度、色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氟化物、钠离子、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色度、硒、铝、锰、铁)、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最大检出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浓度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相关标准限值。其他4个金属(镉、铬(六价)、铅、镍)、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余常规因子在全部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三、初步调查结论

松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中各受检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检出浓度均低于国家标准附录A表A.1中土壤类型为黄壤的砷背景值;地下水能够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II类水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浓度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沪环土[2020]62号)中相关标准限值。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国家第一类用地)的开发要求,基于规划用地类型和相关标准,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下一步的土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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