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中化工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富中化工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本次风险评估范围为齐齐 (略) 地块,地块占地面积*.12m2。基于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论,识别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有机物超标情况。为明确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水平,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在构建场地“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概念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国内行业认可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了地块超标污染物的致癌风险以及危害商,确定了超风险区域以及超风险关注因子,提出了土壤风险控制值及超风险范围。
(1)关注污染物
土壤: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分析,评估范围内土壤关注污染物包括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五氯酚、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挥发酚(以苯酚计)、苯、*苯、*苯、二*苯、苯*烯、2-*基萘、二苯并呋喃、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萘、石油烃(C10-C40)。
(2)暴露受体
根据地块规划确认文件,本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开发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受体为成人。
(3)暴露途径
土壤:本项目地块后续规划为工业用地,但考虑到未来具体开发建设再利用方式不明确,下层污染土壤可能因建设开挖后变成表层土壤,同时,地块内超标污染物存在一定的挥发性,因此,土壤基于保守考虑,土壤具有完整的暴露途径,包括:
l 经口摄入土壤;
l 皮肤接触土壤;
l 吸入土壤颗粒物;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l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地下水:本项目场地已明确开发后不使用地下水,无饮用和皮肤接触途径。但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均具有一定的挥发性,因此,地下水暴露途径包括: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l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4)风险表征
土壤: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分别开展了风险评估。土壤风险评估计算结果表明,第二类用地情景下,考虑全部暴露途径(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的气态污染物),评估范围内的关注污染物致癌风险或危害商均超过人体可接受水平,包括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五氯酚、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地下水风险评估计算表明,在不取用地下水情景下,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中苯、萘、石油烃(C10-C40)风险不可接受。。
(5)土壤修复目标值
根据风险评估推算出的土壤风险控制值,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最终确定各污染物的土壤修复目标详见1。
表1土壤修复目标(单位:mg/kg)
污染物 | 综合风险控制值 | 第二类用地 筛选值 | 第二类用地 管制值 | 修复目标值 | 修复目标值来源 |
萘 | 9.31 | 70 | 700 | 70 | 二类用地筛选值 |
1.52 | 1.5 | 15 | 1.52 | 风险控制值 | |
苯并(a)蒽 | 15.2 | 15 | 151 | 15.2 | 风险控制值 |
苯并(b)荧蒽 | 15.2 | 15 | 151 | 15.2 | 风险控制值 |
二苯并(a,h)蒽 | 1.53 | 1.5 | 15 | 1.53 | 风险控制值 |
五氯酚 | 2.73 | 2.7 | 27 | 2.73 | 风险控制值 |
石油烃(C10-C40) | * | 4500 | 9000 | 9000 | 二类用地管制值 |
(6)地下水修复目标值
根据地下水风险评估计算结果,计算出萘、苯、石油烃(C10-C40)风险控制值分别为2.36mg/L、9.69mg/L、3.7mg/L,其数值均远大于IV类地下水标准,考虑到地块下游紧邻居民区,为避免地块内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扩散迁移从而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对下游敏感目标造成环境健康风险,同时,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主要用于农用地灌溉,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作为农业用水水质至少需达到IV类地下水标准,因此,基于保守原则,本次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修复目标值,因此,基于保守原则,本次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修复目标值。
另外,地块内除了涉及超风险污染物苯、萘、石油烃(C10-C40)外,还存在*苯、*苯、二*苯、苯*烯等易迁移污染物以及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2-*基萘、二苯并呋喃等半挥发性有机物超过IV类地下水标准,此类物质属于地块特征污染物,大多具有致癌特性,且超标倍数较高,且超标点位靠近地块边界,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相距较近,存在比较紧密的水力联系,上述污染物随地下水径流扩散存在较大的生态风险隐患。因此,在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值时,为了进一步控制地块内污染外溢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的健康风险,针对地块内易迁移和强致癌污染物的超标也提出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环境治理目标,并在后续风险管控区或修复阶段一并处理。具体详见表2。
表2地下水修复目标(单位:mg/L)
类型 | 污染物 | 风险控制值 | IV类地下水标准 | 修复目标 | 修复目标值来源 |
超风险污染物 | 苯 | 2.36 | 0.12 | 0.12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萘 | 9.69 | 0.6 | 0.6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石油烃(C10-C40) | 3.7 | 1.2 | 1.2 | 沪环土〔2020〕62号文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 |
易迁移污染物 | *苯 | / | 1.4 | 1.4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苯 | / | 0.6 | 0.6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二*苯 | / | 1 | 1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苯*烯 | / | 0.04 | 0.04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致癌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苯并[a]芘 | / | 0.0005 | 0.0005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苯并[a]蒽 | / | 0.0048 | 0.004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苯并[b]荧蒽 | / | 0.008 | 0.00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2-*基萘 | / | 0.18 | 0.1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二苯并呋喃 | / | 0.18 | 0.1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7)超风险范围
根据详细调查结果和确定的修复目标值,采用“达标点位连线”的方式圈定出土壤超风险面积为6348m2,超风险方量为*m3。
根据地下水超风险点位以及易迁移和致癌污染物超标点位分布,采用插值模拟的方法,在地块内共圈定出2个地下水超风险区域(Ⅰ区、Ⅱ区),总超风险面积2602m2。其中,Ⅰ区超风险面积1906m2,Ⅱ区超风险面积696m2,结合水文地质勘察结果,Ⅰ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约13.25m,Ⅱ区含水层厚度约14m。
本次风险评估范围为齐齐 (略) 地块,地块占地面积*.12m2。基于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论,识别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有机物超标情况。为明确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水平,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在构建场地“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概念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国内行业认可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了地块超标污染物的致癌风险以及危害商,确定了超风险区域以及超风险关注因子,提出了土壤风险控制值及超风险范围。
(1)关注污染物
土壤: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分析,评估范围内土壤关注污染物包括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五氯酚、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挥发酚(以苯酚计)、苯、*苯、*苯、二*苯、苯*烯、2-*基萘、二苯并呋喃、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萘、石油烃(C10-C40)。
(2)暴露受体
根据地块规划确认文件,本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开发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受体为成人。
(3)暴露途径
土壤:本项目地块后续规划为工业用地,但考虑到未来具体开发建设再利用方式不明确,下层污染土壤可能因建设开挖后变成表层土壤,同时,地块内超标污染物存在一定的挥发性,因此,土壤基于保守考虑,土壤具有完整的暴露途径,包括:
l 经口摄入土壤;
l 皮肤接触土壤;
l 吸入土壤颗粒物;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l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地下水:本项目场地已明确开发后不使用地下水,无饮用和皮肤接触途径。但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均具有一定的挥发性,因此,地下水暴露途径包括:
l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l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4)风险表征
土壤: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分别开展了风险评估。土壤风险评估计算结果表明,第二类用地情景下,考虑全部暴露途径(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的气态污染物),评估范围内的关注污染物致癌风险或危害商均超过人体可接受水平,包括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五氯酚、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地下水风险评估计算表明,在不取用地下水情景下,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中苯、萘、石油烃(C10-C40)风险不可接受。。
(5)土壤修复目标值
根据风险评估推算出的土壤风险控制值,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最终确定各污染物的土壤修复目标详见1。
表1土壤修复目标(单位:mg/kg)
污染物 | 综合风险控制值 | 第二类用地 筛选值 | 第二类用地 管制值 | 修复目标值 | 修复目标值来源 |
萘 | 9.31 | 70 | 700 | 70 | 二类用地筛选值 |
1.52 | 1.5 | 15 | 1.52 | 风险控制值 | |
苯并(a)蒽 | 15.2 | 15 | 151 | 15.2 | 风险控制值 |
苯并(b)荧蒽 | 15.2 | 15 | 151 | 15.2 | 风险控制值 |
二苯并(a,h)蒽 | 1.53 | 1.5 | 15 | 1.53 | 风险控制值 |
五氯酚 | 2.73 | 2.7 | 27 | 2.73 | 风险控制值 |
石油烃(C10-C40) | * | 4500 | 9000 | 9000 | 二类用地管制值 |
(6)地下水修复目标值
根据地下水风险评估计算结果,计算出萘、苯、石油烃(C10-C40)风险控制值分别为2.36mg/L、9.69mg/L、3.7mg/L,其数值均远大于IV类地下水标准,考虑到地块下游紧邻居民区,为避免地块内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扩散迁移从而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对下游敏感目标造成环境健康风险,同时,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主要用于农用地灌溉,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作为农业用水水质至少需达到IV类地下水标准,因此,基于保守原则,本次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修复目标值,因此,基于保守原则,本次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修复目标值。
另外,地块内除了涉及超风险污染物苯、萘、石油烃(C10-C40)外,还存在*苯、*苯、二*苯、苯*烯等易迁移污染物以及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2-*基萘、二苯并呋喃等半挥发性有机物超过IV类地下水标准,此类物质属于地块特征污染物,大多具有致癌特性,且超标倍数较高,且超标点位靠近地块边界,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相距较近,存在比较紧密的水力联系,上述污染物随地下水径流扩散存在较大的生态风险隐患。因此,在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值时,为了进一步控制地块内污染外溢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的健康风险,针对地块内易迁移和强致癌污染物的超标也提出以IV类地下水标准作为环境治理目标,并在后续风险管控区或修复阶段一并处理。具体详见表2。
表2地下水修复目标(单位:mg/L)
类型 | 污染物 | 风险控制值 | IV类地下水标准 | 修复目标 | 修复目标值来源 |
超风险污染物 | 苯 | 2.36 | 0.12 | 0.12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萘 | 9.69 | 0.6 | 0.6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石油烃(C10-C40) | 3.7 | 1.2 | 1.2 | 沪环土〔2020〕62号文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 |
易迁移污染物 | *苯 | / | 1.4 | 1.4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苯 | / | 0.6 | 0.6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二*苯 | / | 1 | 1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苯*烯 | / | 0.04 | 0.04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致癌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苯并[a]芘 | / | 0.0005 | 0.0005 | IV类地下水标准 |
苯并[a]蒽 | / | 0.0048 | 0.004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苯并[b]荧蒽 | / | 0.008 | 0.00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2-*基萘 | / | 0.18 | 0.1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
二苯并呋喃 | / | 0.18 | 0.18 | IV类地下水标准 |
(7)超风险范围
根据详细调查结果和确定的修复目标值,采用“达标点位连线”的方式圈定出土壤超风险面积为6348m2,超风险方量为*m3。
根据地下水超风险点位以及易迁移和致癌污染物超标点位分布,采用插值模拟的方法,在地块内共圈定出2个地下水超风险区域(Ⅰ区、Ⅱ区),总超风险面积2602m2。其中,Ⅰ区超风险面积1906m2,Ⅱ区超风险面积696m2,结合水文地质勘察结果,Ⅰ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约13.25m,Ⅱ区含水层厚度约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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