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市、旗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加快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共享,实现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局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我县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共享原则
(一)统一归集。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归集内容和时限
(一)归集内容
1.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的相关信息。
2.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时限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将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通过 (略) 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 (略) (略) 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
各股、室、队、中心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队、中心要加强对相关涉企信息归集、公示、 (略) 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督促推进工作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股、室、队、中心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姜国成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李铁成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员:毕然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张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
孙志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
任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
夏冬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市、旗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加快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共享,实现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局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我县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与共享原则
(一)统一归集。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归集内容和时限
(一)归集内容
1.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的相关信息。
2.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时限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将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通过 (略) 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 (略) (略) 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
各股、室、队、中心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队、中心要加强对相关涉企信息归集、公示、 (略) 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督促推进工作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股、室、队、中心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姜国成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李铁成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员:毕然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张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
孙志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
任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
夏冬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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