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万琪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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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万琪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 (略) (略) 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

吉林高新区(南区)苍山路,吉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略)

(略) (略)

该项目位于吉林高新区(南区)苍山路,吉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总占地面积22361.9m2。企业租赁吉 (略) 空闲土地进行建设。项目新建1条10万吨/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25万吨/年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和1条0.1万吨/年乳化沥青生产线,配套建设有机载体炉、导热油储罐、沥青储罐、石粉仓、水泥罐、柴油储罐、骨料堆棚等辅助设施,以及石粉、水泥仓顶除尘器、沥青系统活性炭吸附、沥青搅拌站干燥筒除尘、水泥稳定土搅拌站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项目 (略) 政道路工程建设,待所配套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须进行拆除。项目冬季不生产,无须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2.5%。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使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有机载体炉燃烧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SO2 、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天然气燃烧器废气、骨料烘干粉尘须经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烟尘须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沥青搅拌站上料粉尘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处理后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加热废气以及沥青拌及废气须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后+15m高排气筒”(DA004)处理后排放,项目矿粉储罐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5)处理后排放,项目筛分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6)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芘、非*烷总烃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水泥筒仓呼吸口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7)处理后排放,项目水稳料搅拌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8)处理后排放,项目上料粉尘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9)处理后排放,其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标准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有效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项目原料堆放、骨料装卸以及上料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须通过生产密闭、洒水除尘、道路硬化、控制车速等方式减少对厂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三级沉淀池,并完善雨水管网,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租用的吉 (略) 排水管线排放至污水管网后,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厂区须按照简单防渗区、一般防渗区(材料仓库)和重点防渗区(柴油储罐、沥青储罐、危废暂存间)要求,建设相应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可回用于生产;项目三级沉淀池底泥收集后自然晾干装袋,作为建材外售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焦油沉渣、柴油罐底泥、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烷总烃0.001t/a,颗粒物2.485t/a,二氧化硫0.0111t/a,氮氧化物0.22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 (略) (略) 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市政道路工程配套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

吉林高新区(南区)苍山路,吉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略)

(略) (略)

该项目位于吉林高新区(南区)苍山路,吉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总占地面积22361.9m2。企业租赁吉 (略) 空闲土地进行建设。项目新建1条10万吨/年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25万吨/年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和1条0.1万吨/年乳化沥青生产线,配套建设有机载体炉、导热油储罐、沥青储罐、石粉仓、水泥罐、柴油储罐、骨料堆棚等辅助设施,以及石粉、水泥仓顶除尘器、沥青系统活性炭吸附、沥青搅拌站干燥筒除尘、水泥稳定土搅拌站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项目 (略) 政道路工程建设,待所配套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须进行拆除。项目冬季不生产,无须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2.5%。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使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有机载体炉燃烧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SO2 、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天然气燃烧器废气、骨料烘干粉尘须经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烟尘须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沥青搅拌站上料粉尘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处理后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加热废气以及沥青拌及废气须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后+15m高排气筒”(DA004)处理后排放,项目矿粉储罐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5)处理后排放,项目筛分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6)处理后排放,其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芘、非*烷总烃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水泥筒仓呼吸口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7)处理后排放,项目水稳料搅拌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8)处理后排放,项目上料粉尘须经“布袋除尘器+15m高呼吸口”(DA009)处理后排放,其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标准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有效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项目原料堆放、骨料装卸以及上料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须通过生产密闭、洒水除尘、道路硬化、控制车速等方式减少对厂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三级沉淀池,并完善雨水管网,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租用的吉 (略) 排水管线排放至污水管网后,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厂区须按照简单防渗区、一般防渗区(材料仓库)和重点防渗区(柴油储罐、沥青储罐、危废暂存间)要求,建设相应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可回用于生产;项目三级沉淀池底泥收集后自然晾干装袋,作为建材外售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焦油沉渣、柴油罐底泥、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烷总烃0.001t/a,颗粒物2.485t/a,二氧化硫0.0111t/a,氮氧化物0.22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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