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夹江县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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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夹江县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略) 夹江县漹城街道、甘江镇,总投资29936.63万元,环保投资32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龙头河治理河段起点位于振兴路龙头河桥处,终点位于马村河汇口处。整治河道长13534m,主河道左右护岸总长27365m(其中左岸整治护岸长13577m,右岸整治长度13788m);马村河堤防起点位于盘渡河大桥下游,终点位于马村河与青衣江汇口处;整治河道长2000m,左右护岸共长4094m(左岸2283m,右岸长1811m);浦堰 (略) 民中心处,整治河长435m,左右护岸共长870m。因投资问题,本项目暂不实施万华河工程,因此本次评价不对初设已批复的万华河工程进行阐述,并且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及夹江县水务局在不实施万华河工程后共同确定。

项目已取得了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印发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夹行审涉农﹝2023﹞3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工程占地进行严格管理,不准擅自扩大占地,施工弃渣及时处理;剥离的表土采用袋装作为临时挡墙;对施工临时设施、临时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围堰等临时占地,要求在结束后清理场地,拆除建筑,对场地进行平整;禁止滥砍滥伐,避免增加临时占地;尽可能减少施工中的弃土量;合理布置弃土的位置、范围等,尽可能减少破坏地貌的面积,保持原有生态环境。合理规划设计,尽量利用已有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施工设施,清除施工垃圾,对压实的表土进行深翻处理,尽快恢复原土地利用类型;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减轻人类活动对动植物的影响;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理,优化施工设计,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破坏。车辆冲洗废水经轮胎冲洗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民既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农肥;禁止将生产废水、垃圾及其他施工机械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将施工物资随意堆放,禁止将废弃渣倾倒入河道内;制定水生生物保护规定,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自觉保护水生动物;在实施与河道水体直接接触的工程时,应采取围堰施工的施工方式,减少悬浮物的产生量;合理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对产生河道悬浮物的污染影响应进行监测,如污染严重应加强在施工段筑坝围堰施工,避免水体浑浊对水生生态产生影响。弃渣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回填后采取植物措施进行防护;表层土收集后暂堆至在堤后空地上,为防止表土堆放产生水土流失,对剥离的表土采用草袋装土进行拦挡。主体工程开挖坡顶外侧3m处设置截水沟,基坑内沿开挖坡脚处设置排水沟,并每间隔100m设置一沉砂池;场地平整后,对堤后回填、开挖放坡地段采用撒播草种的方式进行绿化。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维护,提高机械的正常使用率;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雾和颗粒物排放;禁止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采取洒水抑尘、封闭施工、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重污染天气禁止施工、施工工区设置围挡、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施工车辆沿线经过居民等敏感区域时,降低车速并加强洒水,减少扬尘产生,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蓬盖开合有效、无破损,不得出现超载、撒漏等现象;加强车辆清洗,严禁带泥上路,加强路面清洗工作。施工期扬尘执行《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83二级无组织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的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基坑渗水及降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排入沉淀池中,建设单位定期在沉淀池中添加絮凝剂,沉淀池内收集的基坑水经絮凝沉淀后,再通过离心泵抽至河中;生活污水依托周边住户既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周边农肥;施工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严禁外排龙头河、马村河及浦堰河,严禁建渣入河;施工区域残留废水经絮凝沉淀后,用于拆除阶段洒水降尘,沉淀池剩余的淤泥运至临时弃渣场用于绿化用土,同时对基坑未排净的水完全排净并进行坑凼覆土。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段22:00至早6:00的施工运输及高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在沿场镇及居民集中区外侧施工时进行打围,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弃渣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剥离表土采用袋装作为临时挡墙,作为临时占地植被恢复的种植土;建筑垃圾对可回收部分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对不能回收的建筑 (略) 政单位进行回收利用;施工期定期对沉淀池沉渣进行清掏,清掏后的沉淀池沉渣用于项目施工完成期间回填堤脚及加固堤防;禁止涉水检修设备,检修工程全部外委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 (略) 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建渣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并运至临时弃渣场倾倒,防止运输途中抛撒滴漏。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水务局、漹城街道、甘江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水务局、漹城街道、甘江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略) 夹江县漹城街道、甘江镇,总投资29936.63万元,环保投资32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龙头河治理河段起点位于振兴路龙头河桥处,终点位于马村河汇口处。整治河道长13534m,主河道左右护岸总长27365m(其中左岸整治护岸长13577m,右岸整治长度13788m);马村河堤防起点位于盘渡河大桥下游,终点位于马村河与青衣江汇口处;整治河道长2000m,左右护岸共长4094m(左岸2283m,右岸长1811m);浦堰 (略) 民中心处,整治河长435m,左右护岸共长870m。因投资问题,本项目暂不实施万华河工程,因此本次评价不对初设已批复的万华河工程进行阐述,并且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及夹江县水务局在不实施万华河工程后共同确定。

项目已取得了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印发夹江县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灌溉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夹行审涉农﹝2023﹞3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工程占地进行严格管理,不准擅自扩大占地,施工弃渣及时处理;剥离的表土采用袋装作为临时挡墙;对施工临时设施、临时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围堰等临时占地,要求在结束后清理场地,拆除建筑,对场地进行平整;禁止滥砍滥伐,避免增加临时占地;尽可能减少施工中的弃土量;合理布置弃土的位置、范围等,尽可能减少破坏地貌的面积,保持原有生态环境。合理规划设计,尽量利用已有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施工设施,清除施工垃圾,对压实的表土进行深翻处理,尽快恢复原土地利用类型;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减轻人类活动对动植物的影响;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理,优化施工设计,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破坏。车辆冲洗废水经轮胎冲洗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民既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农肥;禁止将生产废水、垃圾及其他施工机械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将施工物资随意堆放,禁止将废弃渣倾倒入河道内;制定水生生物保护规定,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自觉保护水生动物;在实施与河道水体直接接触的工程时,应采取围堰施工的施工方式,减少悬浮物的产生量;合理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对产生河道悬浮物的污染影响应进行监测,如污染严重应加强在施工段筑坝围堰施工,避免水体浑浊对水生生态产生影响。弃渣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回填后采取植物措施进行防护;表层土收集后暂堆至在堤后空地上,为防止表土堆放产生水土流失,对剥离的表土采用草袋装土进行拦挡。主体工程开挖坡顶外侧3m处设置截水沟,基坑内沿开挖坡脚处设置排水沟,并每间隔100m设置一沉砂池;场地平整后,对堤后回填、开挖放坡地段采用撒播草种的方式进行绿化。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维护,提高机械的正常使用率;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雾和颗粒物排放;禁止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采取洒水抑尘、封闭施工、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重污染天气禁止施工、施工工区设置围挡、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施工车辆沿线经过居民等敏感区域时,降低车速并加强洒水,减少扬尘产生,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蓬盖开合有效、无破损,不得出现超载、撒漏等现象;加强车辆清洗,严禁带泥上路,加强路面清洗工作。施工期扬尘执行《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83二级无组织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的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基坑渗水及降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排入沉淀池中,建设单位定期在沉淀池中添加絮凝剂,沉淀池内收集的基坑水经絮凝沉淀后,再通过离心泵抽至河中;生活污水依托周边住户既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周边农肥;施工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严禁外排龙头河、马村河及浦堰河,严禁建渣入河;施工区域残留废水经絮凝沉淀后,用于拆除阶段洒水降尘,沉淀池剩余的淤泥运至临时弃渣场用于绿化用土,同时对基坑未排净的水完全排净并进行坑凼覆土。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段22:00至早6:00的施工运输及高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在沿场镇及居民集中区外侧施工时进行打围,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弃渣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剥离表土采用袋装作为临时挡墙,作为临时占地植被恢复的种植土;建筑垃圾对可回收部分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对不能回收的建筑 (略) 政单位进行回收利用;施工期定期对沉淀池沉渣进行清掏,清掏后的沉淀池沉渣用于项目施工完成期间回填堤脚及加固堤防;禁止涉水检修设备,检修工程全部外委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 (略) 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建渣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并运至临时弃渣场倾倒,防止运输途中抛撒滴漏。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水务局、漹城街道、甘江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水务局、漹城街道、甘江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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