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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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3号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代码为2020-*-10-03-*,位于兴安县溶江镇一*村委背园村风界老虎头。

项目核定矿区总面积0.1964km2,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灰岩,开采标高:+421m~+316m,年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立方米,荒料率平均为18.5%,荒料量1.*立方米/年,废石量8.*立方米/年。项目矿区主体已按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目前矿区正处于建设阶段,余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安装,新增附属设施和污染防渗设施建设等。

为减轻废石堆放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废石堆积过多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略) 以及兴安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矿山应对开采产生的废石进行综合利用。拟在矿区东北面平缓处平整场地建设破碎系统生产线,将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加工成碎石和机制砂,进行综合利用,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碎石13.*吨/年,机制砂8.*吨/年,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矿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方式,爆破后采用绳锯机对矿石进行分割后,用车辆运至堆料场或是直接运至废石破碎生产区,不设荒料加工区。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项目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表土剥离,在采剥前应采取洒水预湿措施增加表土湿度,采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亦进行洒水降尘措施,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先进的凿岩、钻机设备和绳锯分割设备。在作业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措施后,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在爆破前应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喷淋增加土壤湿度,爆破后采用喷淋设施、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对爆破区及周边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项目破碎生产线设置在密闭的厂房内,厂房内应安装喷雾设置。在各生产设备进出料口安装喷淋洒水装置,增加物料湿度,使其在湿润的状态下生产加工。破碎生产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喷淋洒水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剥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绳锯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引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排水沟汇流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开采区、荒料堆场、废石临时堆场、表土场等周边设置截排水系统,将初期雨水引入雨水收集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用于补充生产所需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料离产生的表土运送指定表土堆场进行堆存,后期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沉淀池泥渣定期清理后暂存于堆场,用于后期复垦;雨水沉淀池泥渣经压滤机压滤处理后暂存于废渣场,回用于矿区回填或土地复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委托专业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天由维修单位回收处置,不在矿区内暂存,不建设危废暂存间;受委托的维护单位须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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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3号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代码为2020-*-10-03-*,位于兴安县溶江镇一*村委背园村风界老虎头。

项目核定矿区总面积0.1964km2,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灰岩,开采标高:+421m~+316m,年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立方米,荒料率平均为18.5%,荒料量1.*立方米/年,废石量8.*立方米/年。项目矿区主体已按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目前矿区正处于建设阶段,余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安装,新增附属设施和污染防渗设施建设等。

为减轻废石堆放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废石堆积过多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略) 以及兴安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矿山应对开采产生的废石进行综合利用。拟在矿区东北面平缓处平整场地建设破碎系统生产线,将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加工成碎石和机制砂,进行综合利用,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碎石13.*吨/年,机制砂8.*吨/年,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矿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方式,爆破后采用绳锯机对矿石进行分割后,用车辆运至堆料场或是直接运至废石破碎生产区,不设荒料加工区。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项目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表土剥离,在采剥前应采取洒水预湿措施增加表土湿度,采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亦进行洒水降尘措施,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先进的凿岩、钻机设备和绳锯分割设备。在作业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措施后,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在爆破前应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喷淋增加土壤湿度,爆破后采用喷淋设施、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对爆破区及周边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项目破碎生产线设置在密闭的厂房内,厂房内应安装喷雾设置。在各生产设备进出料口安装喷淋洒水装置,增加物料湿度,使其在湿润的状态下生产加工。破碎生产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喷淋洒水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剥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绳锯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引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排水沟汇流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开采区、荒料堆场、废石临时堆场、表土场等周边设置截排水系统,将初期雨水引入雨水收集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用于补充生产所需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料离产生的表土运送指定表土堆场进行堆存,后期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沉淀池泥渣定期清理后暂存于堆场,用于后期复垦;雨水沉淀池泥渣经压滤机压滤处理后暂存于废渣场,回用于矿区回填或土地复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委托专业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天由维修单位回收处置,不在矿区内暂存,不建设危废暂存间;受委托的维护单位须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关于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3号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代码为2020-*-10-03-*,位于兴安县溶江镇一*村委背园村风界老虎头。

项目核定矿区总面积0.1964km2,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灰岩,开采标高:+421m~+316m,年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立方米,荒料率平均为18.5%,荒料量1.*立方米/年,废石量8.*立方米/年。项目矿区主体已按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目前矿区正处于建设阶段,余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安装,新增附属设施和污染防渗设施建设等。

为减轻废石堆放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废石堆积过多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略) 以及兴安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矿山应对开采产生的废石进行综合利用。拟在矿区东北面平缓处平整场地建设破碎系统生产线,将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加工成碎石和机制砂,进行综合利用,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碎石13.*吨/年,机制砂8.*吨/年,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矿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方式,爆破后采用绳锯机对矿石进行分割后,用车辆运至堆料场或是直接运至废石破碎生产区,不设荒料加工区。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项目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表土剥离,在采剥前应采取洒水预湿措施增加表土湿度,采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亦进行洒水降尘措施,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先进的凿岩、钻机设备和绳锯分割设备。在作业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措施后,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在爆破前应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喷淋增加土壤湿度,爆破后采用喷淋设施、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对爆破区及周边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项目破碎生产线设置在密闭的厂房内,厂房内应安装喷雾设置。在各生产设备进出料口安装喷淋洒水装置,增加物料湿度,使其在湿润的状态下生产加工。破碎生产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喷淋洒水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剥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绳锯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引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排水沟汇流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开采区、荒料堆场、废石临时堆场、表土场等周边设置截排水系统,将初期雨水引入雨水收集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用于补充生产所需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料离产生的表土运送指定表土堆场进行堆存,后期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沉淀池泥渣定期清理后暂存于堆场,用于后期复垦;雨水沉淀池泥渣经压滤机压滤处理后暂存于废渣场,回用于矿区回填或土地复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委托专业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天由维修单位回收处置,不在矿区内暂存,不建设危废暂存间;受委托的维护单位须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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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环审﹝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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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溶江镇背头园饰面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代码为2020-*-10-03-*,位于兴安县溶江镇一*村委背园村风界老虎头。

项目核定矿区总面积0.1964km2,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灰岩,开采标高:+421m~+316m,年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立方米,荒料率平均为18.5%,荒料量1.*立方米/年,废石量8.*立方米/年。项目矿区主体已按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目前矿区正处于建设阶段,余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安装,新增附属设施和污染防渗设施建设等。

为减轻废石堆放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废石堆积过多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略) 以及兴安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矿山应对开采产生的废石进行综合利用。拟在矿区东北面平缓处平整场地建设破碎系统生产线,将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加工成碎石和机制砂,进行综合利用,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新增碎石和机制砂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碎石13.*吨/年,机制砂8.*吨/年,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矿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方式,爆破后采用绳锯机对矿石进行分割后,用车辆运至堆料场或是直接运至废石破碎生产区,不设荒料加工区。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项目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表土剥离,在采剥前应采取洒水预湿措施增加表土湿度,采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亦进行洒水降尘措施,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先进的凿岩、钻机设备和绳锯分割设备。在作业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措施后,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在爆破前应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喷淋增加土壤湿度,爆破后采用喷淋设施、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对爆破区及周边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项目破碎生产线设置在密闭的厂房内,厂房内应安装喷雾设置。在各生产设备进出料口安装喷淋洒水装置,增加物料湿度,使其在湿润的状态下生产加工。破碎生产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喷淋洒水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剥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绳锯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引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排水沟汇流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开采区、荒料堆场、废石临时堆场、表土场等周边设置截排水系统,将初期雨水引入雨水收集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用于补充生产所需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料离产生的表土运送指定表土堆场进行堆存,后期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沉淀池泥渣定期清理后暂存于堆场,用于后期复垦;雨水沉淀池泥渣经压滤机压滤处理后暂存于废渣场,回用于矿区回填或土地复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委托专业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天由维修单位回收处置,不在矿区内暂存,不建设危废暂存间;受委托的维护单位须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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