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禽批发交易市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第三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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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禽批发交易市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第三次公示

怀溆环评〔2024〕9号

(略) 生态环境局

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 (略) 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溆浦县商务局:

你单位呈报的《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 (略) 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 (略) 溆浦县卢峰镇红远村实施该项目(经度:110 度 33 分 30.371 秒,纬度:28 度51 分0.468 秒)。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新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占地面积286m2,设计污水处理能力200t/d;处理工艺: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BR 流化池)+沉淀池+生物过滤池+清水池+消毒)。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

本项目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除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符合《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 (略)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将编制的监督性检查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在项目施工及营运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建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保台账,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 个100%”抑尘措施;营运期池体、一体化设备均采用密闭结构,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喷洒除臭剂及加强污水处理站周边绿化除臭处理,污泥脱水后要及时清运减少污泥堆存,避免污泥的发酵;在各种池体停产修理时,池底积泥会裸露出来散发臭气,应采取及时清除积泥的措施来防止臭气的影响;运营过程产生的恶臭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4 二级标准。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洒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同时在施工地最低处设置雨水沉淀池,减少水土流失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营运期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污分流制,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近期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待区域规划建成污水处理厂后进入规划的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缺氧 池+好氧池(MBBR 流化池)+沉淀池+生物过滤池+清水池+消毒)的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标准执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所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应为低噪声机械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尽量采用各种隔声降噪措施,在用地范围四周设置施工围墙以减轻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区的影响;尽可能利用噪声距离衰减措施,在不影响施工的条件下,尽量将强噪声设备布局在项目的北侧,做到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夜间 10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禁止施工。营运期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营运期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5、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土地平整的挖方全部用于场地的填埋;表土剥离产生的表土妥善堆存,用于建设后期环境绿化;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废物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废物定期清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集中堆存;装修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危险固废,不得随意抛弃,需单独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并采取密闭措施,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营运期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栅渣自然风干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经脱水后的污泥自然风干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及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紫外灯管应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投入生产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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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溆环评〔2024〕9号

(略) 生态环境局

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 (略) 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溆浦县商务局:

你单位呈报的《溆浦县卢峰镇大溪口畜 (略) 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 (略) 溆浦县卢峰镇红远村实施该项目(经度:110 度 33 分 30.371 秒,纬度:28 度51 分0.468 秒)。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新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占地面积286m2,设计污水处理能力200t/d;处理工艺: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BR 流化池)+沉淀池+生物过滤池+清水池+消毒)。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

本项目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除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符合《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 (略)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将编制的监督性检查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在项目施工及营运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建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保台账,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 个100%”抑尘措施;营运期池体、一体化设备均采用密闭结构,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喷洒除臭剂及加强污水处理站周边绿化除臭处理,污泥脱水后要及时清运减少污泥堆存,避免污泥的发酵;在各种池体停产修理时,池底积泥会裸露出来散发臭气,应采取及时清除积泥的措施来防止臭气的影响;运营过程产生的恶臭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4 二级标准。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洒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同时在施工地最低处设置雨水沉淀池,减少水土流失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营运期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污分流制,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近期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待区域规划建成污水处理厂后进入规划的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缺氧 池+好氧池(MBBR 流化池)+沉淀池+生物过滤池+清水池+消毒)的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标准执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所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应为低噪声机械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尽量采用各种隔声降噪措施,在用地范围四周设置施工围墙以减轻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区的影响;尽可能利用噪声距离衰减措施,在不影响施工的条件下,尽量将强噪声设备布局在项目的北侧,做到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夜间 10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禁止施工。营运期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营运期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5、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土地平整的挖方全部用于场地的填埋;表土剥离产生的表土妥善堆存,用于建设后期环境绿化;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废物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废物定期清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集中堆存;装修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危险固废,不得随意抛弃,需单独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并采取密闭措施,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营运期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栅渣自然风干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经脱水后的污泥自然风干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及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紫外灯管应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投入生产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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