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0000立方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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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20000立方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远安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000立方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拟建于远安县嫘祖镇青峰村,总占地面积5537m2,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5%。本项目建设年产20000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年转运磷矿石为10万吨的磷矿石堆场,其中5万吨磷矿石经过破碎筛分处理后外售,其余5万吨原矿仅在厂区堆存、外售,均不参与混凝土生产。主要建设内容为:全封闭式搅拌厂房、半封闭式破碎筛分厂房、半封闭式磷矿石堆场、半封闭式原料堆棚、5个料仓、4个筒仓以及配套公储、辅助、环保工程等。

  二、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期间,并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加强路面洒水、清扫,易产生扬尘物料须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以减少粉尘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运营期,筒仓均用彩钢板进行封闭,仅留物料输送口,同时每个筒仓顶部均须配备孔口除尘器。混凝土生产时,须在封闭式搅拌楼内进行,并设置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以减少粉尘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磷矿石破碎、筛分时,采用湿式除尘。原料堆场、磷矿石堆场设置三面围挡,加盖顶棚,并用防尘网覆盖物料,安装喷淋装置,物料装卸时,辅以洒水降尘。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厂内进出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出厂前进行冲洗。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非正常工况时,须立即停产。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等方式随意排放。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回用。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严禁午间、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其中厂界东侧、南侧、北侧执行2类标准,厂界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建筑垃圾须运往有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回填,不得随意堆弃。运营期,机修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含油棉纱手套由维修单位带走处理,不在厂区内存放。收尘灰、实验室检验废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进行晾干后作为修路材料外运。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厂区内分区防渗,对厂区及道路进行硬化。根据环境监测计划,做好监测记录,并建立环境管理档案。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五、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水电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七、远安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

    **日

  远安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000立方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拟建于远安县嫘祖镇青峰村,总占地面积5537m2,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5%。本项目建设年产20000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年转运磷矿石为10万吨的磷矿石堆场,其中5万吨磷矿石经过破碎筛分处理后外售,其余5万吨原矿仅在厂区堆存、外售,均不参与混凝土生产。主要建设内容为:全封闭式搅拌厂房、半封闭式破碎筛分厂房、半封闭式磷矿石堆场、半封闭式原料堆棚、5个料仓、4个筒仓以及配套公储、辅助、环保工程等。

  二、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期间,并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加强路面洒水、清扫,易产生扬尘物料须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以减少粉尘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运营期,筒仓均用彩钢板进行封闭,仅留物料输送口,同时每个筒仓顶部均须配备孔口除尘器。混凝土生产时,须在封闭式搅拌楼内进行,并设置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以减少粉尘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磷矿石破碎、筛分时,采用湿式除尘。原料堆场、磷矿石堆场设置三面围挡,加盖顶棚,并用防尘网覆盖物料,安装喷淋装置,物料装卸时,辅以洒水降尘。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厂内进出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出厂前进行冲洗。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非正常工况时,须立即停产。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等方式随意排放。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回用。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严禁午间、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其中厂界东侧、南侧、北侧执行2类标准,厂界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建筑垃圾须运往有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回填,不得随意堆弃。运营期,机修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含油棉纱手套由维修单位带走处理,不在厂区内存放。收尘灰、实验室检验废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进行晾干后作为修路材料外运。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厂区内分区防渗,对厂区及道路进行硬化。根据环境监测计划,做好监测记录,并建立环境管理档案。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五、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水电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七、远安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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