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水务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渝水环文〔2024〕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五洲 (略) (略) 子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预计建设周期2024年12月—2027年12月。
三、项目新建处理规模*吨/天的污水处理厂一座。厂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均质石英砂滤池、接触消毒池及尾水提升泵房、重力浓缩池、气浮浓缩池、脱水车间、鼓风机房、加氯加药间、除臭生物滤池、配电间、工具间、生产保卫及办公室。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采用粗、细格栅及沉砂池+初沉池+多级A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均质石英砂滤池+接触消毒后出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服务范围为长江、嘉陵江北岸地区,涉及江北区、渝北区及两江新区。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30.32吨标准煤(当量值),6139.4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076.*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552.35吨(当量值)、6261.46吨(等价值);年消耗天然气2089.20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消耗新水1095吨,折合标准煤0.21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输出能源为湿污泥*吨,折合标准煤124.39吨。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风机、水泵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耗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重庆水务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渝水环文〔2024〕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五洲 (略) (略) 子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预计建设周期2024年12月—2027年12月。
三、项目新建处理规模*吨/天的污水处理厂一座。厂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均质石英砂滤池、接触消毒池及尾水提升泵房、重力浓缩池、气浮浓缩池、脱水车间、鼓风机房、加氯加药间、除臭生物滤池、配电间、工具间、生产保卫及办公室。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采用粗、细格栅及沉砂池+初沉池+多级A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均质石英砂滤池+接触消毒后出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服务范围为长江、嘉陵江北岸地区,涉及江北区、渝北区及两江新区。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30.32吨标准煤(当量值),6139.4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076.*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552.35吨(当量值)、6261.46吨(等价值);年消耗天然气2089.20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消耗新水1095吨,折合标准煤0.21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输出能源为湿污泥*吨,折合标准煤124.39吨。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风机、水泵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耗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