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妇幼保健院西附楼项目审批意见
大名县妇幼保健院西附楼项目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8号
大名 (略) 投资*万元建设大名 (略) 西附楼项目, (略) 区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大发改[2023]24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扩建后污水处理站池体均位于地下,处理能力为200m3/d,设置废气排风竖井,其间加入次氯酸钠进行消毒,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医务人员生活污水、门诊废水、病房废水、化验室废水、洗衣房废水,经院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大名县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相关标准,废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及大名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产噪设施应加装基础减振等措施,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过期化验药品、污水处理站污泥、在线废液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和医疗废物暂存间, (略) 处置。
3、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1.244t/a、氨氮:0.124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8号
大名 (略) 投资*万元建设大名 (略) 西附楼项目, (略) 区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大发改[2023]24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扩建后污水处理站池体均位于地下,处理能力为200m3/d,设置废气排风竖井,其间加入次氯酸钠进行消毒,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医务人员生活污水、门诊废水、病房废水、化验室废水、洗衣房废水,经院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大名县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相关标准,废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及大名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产噪设施应加装基础减振等措施,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过期化验药品、污水处理站污泥、在线废液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和医疗废物暂存间, (略) 处置。
3、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1.244t/a、氨氮:0.124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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