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达茂旗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各相关单位:
为规 (略)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流程, (略) (略) 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 (略) 建设环境,我局制定《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人要积极投诉,共同参与维 (略) 建设行业环境。
附件: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8日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为规 (略) (略) 场主体行为, (略) 建设领域公平度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参与交通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制定《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内蒙古 (略)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达茂旗行政区域内本级 (略)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三)在我 (略) 建设的企业与个人,其他机构及个人发 (略) 建设行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处理投诉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秉持公平、公正、
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略) 建设行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处理过程中,处理投诉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予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处理投诉过程中,不收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任何费用,因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所产生的调查处理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二、受理范围
(一)招投标投诉事项
1.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 (略) 建设项目,未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向我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后不按照备案内容执行的行为。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存在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的行为。
3.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相关时限,以及招投标程序违反国家统一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
5.违 (略) 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例如收取投标企业招标服务费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现象。
6.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的行为。
9.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 (略) 运营机构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回避和保密规定,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12.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13.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行为。
14.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内容。
(二) (略) 场管理投诉事项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略) (略) 场的行为。
2.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资质等级和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程资质、证书挂靠行为。
4.公路工程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6.设计变更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且未履行规定变更程序的行为。
7. (略) (略) 场管理的其他行为。
(三)农牧民工工资投诉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简易劳动合同的行为。
2.农牧民工参建时间30日以上但未采用银行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资的情况。
3.未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4.用工主体未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在农牧民工录用、登记、工资支付资料方面弄虚作假行为。
5.违规挪用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款。
6.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投诉事项
1.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2.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混凝土等未进行试验检测,或者试验检测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行为,以及偷工减料行为,导致工程存在结构和稳定性隐患。
3.公路工程质量缺陷。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按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参与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5.施工现场布置、作业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人员配备等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造成施工安全隐患。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书的现象。
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存在拖延和隐瞒行为。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其他投诉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违规使用已淘汰设备和落后工艺的行为。
2.违反《 (略) 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行为。
3.投诉人认为应投诉的其他事由。
三、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投诉人应当实名投诉,投诉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收集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情形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2)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3)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已出具信访复核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投诉事项;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调查。受理投诉后,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投诉事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决定。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应当上党组会研究通过。
(五)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在达茂 (略) 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六)超期处理。严格内部管控,关键环节截止时间前进行预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如预知超期或出现超期,应通知相关当事人超期原因,征得同意后限时办结;如因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超期,将依规追究责任。
四、投诉受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 *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达茂旗交通运输局电话(0472-*)投诉。
(二)现场投诉。在达茂旗交通运输局(广福寺街)。
(三)网络投诉。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也 (略) (略) 进行投诉。
以上投诉受理渠道在达茂 (略) 公布。
各相关单位:
为规 (略)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流程, (略) (略) 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 (略) 建设环境,我局制定《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人要积极投诉,共同参与维 (略) 建设行业环境。
附件: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8日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为规 (略) (略) 场主体行为, (略) 建设领域公平度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参与交通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制定《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 (略) 建设行业投诉处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内蒙古 (略)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达茂旗行政区域内本级 (略)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三)在我 (略) 建设的企业与个人,其他机构及个人发 (略) 建设行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处理投诉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秉持公平、公正、
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略) 建设行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处理过程中,处理投诉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予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处理投诉过程中,不收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任何费用,因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所产生的调查处理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二、受理范围
(一)招投标投诉事项
1.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 (略) 建设项目,未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向我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后不按照备案内容执行的行为。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存在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的行为。
3.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相关时限,以及招投标程序违反国家统一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
5.违 (略) 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例如收取投标企业招标服务费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现象。
6.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的行为。
9.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 (略) 运营机构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回避和保密规定,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12.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13.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行为。
14.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内容。
(二) (略) 场管理投诉事项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略) (略) 场的行为。
2.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资质等级和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程资质、证书挂靠行为。
4.公路工程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6.设计变更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且未履行规定变更程序的行为。
7. (略) (略) 场管理的其他行为。
(三)农牧民工工资投诉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简易劳动合同的行为。
2.农牧民工参建时间30日以上但未采用银行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资的情况。
3.未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4.用工主体未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在农牧民工录用、登记、工资支付资料方面弄虚作假行为。
5.违规挪用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款。
6.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投诉事项
1.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2.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混凝土等未进行试验检测,或者试验检测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行为,以及偷工减料行为,导致工程存在结构和稳定性隐患。
3.公路工程质量缺陷。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按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参与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5.施工现场布置、作业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人员配备等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造成施工安全隐患。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书的现象。
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存在拖延和隐瞒行为。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其他投诉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违规使用已淘汰设备和落后工艺的行为。
2.违反《 (略) 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行为。
3.投诉人认为应投诉的其他事由。
三、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投诉人应当实名投诉,投诉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收集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情形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2)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3)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已出具信访复核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投诉事项;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调查。受理投诉后,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投诉事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决定。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应当上党组会研究通过。
(五)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在达茂 (略) 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六)超期处理。严格内部管控,关键环节截止时间前进行预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如预知超期或出现超期,应通知相关当事人超期原因,征得同意后限时办结;如因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超期,将依规追究责任。
四、投诉受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 *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达茂旗交通运输局电话(0472-*)投诉。
(二)现场投诉。在达茂旗交通运输局(广福寺街)。
(三)网络投诉。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也 (略) (略) 进行投诉。
以上投诉受理渠道在达茂 (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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