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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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略) 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

购买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代码及名称: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资金预算:*元

二、购买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官渡区辖区的重点河道开展排查、溯源等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已登记排污口的位置、排口现状、排水方式(水量)、责任主体等排口信息及整治情况的确认或修改;对未登记的排污口按《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等技术规范进行登记、溯源等工作;将排 (略) 系统,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现场核查表,并提交排查溯源成果。

三、购买项目的承接标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接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熟悉相关工作流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服务机构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本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凡涉及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均以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为准,不得擅自增减或修改。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选,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采购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20〕9号)和《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022〕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目标要求

1、完成官渡区的河流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成果现场核查,对已登记排口信息、整治情况进行确认或修改,对未登记的按《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进行新增排污口登记、拍照和溯源,将排 (略) 系统,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现场核查表。

2、对新增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明确废水类型,找到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的来源。最终根据实地核查及溯源结果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核查报告。

七、联系方式

经办人:史明 联系电话:*



信息来源:http://**-04-19/*.shtml

(略) 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

购买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代码及名称: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资金预算:*元

二、购买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官渡区辖区的重点河道开展排查、溯源等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已登记排污口的位置、排口现状、排水方式(水量)、责任主体等排口信息及整治情况的确认或修改;对未登记的排污口按《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等技术规范进行登记、溯源等工作;将排 (略) 系统,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现场核查表,并提交排查溯源成果。

三、购买项目的承接标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接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熟悉相关工作流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服务机构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本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凡涉及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均以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为准,不得擅自增减或修改。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选,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采购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20〕9号)和《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022〕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目标要求

1、完成官渡区的河流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成果现场核查,对已登记排口信息、整治情况进行确认或修改,对未登记的按《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进行新增排污口登记、拍照和溯源,将排 (略) 系统,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现场核查表。

2、对新增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明确废水类型,找到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的来源。最终根据实地核查及溯源结果形成官渡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核查报告。

七、联系方式

经办人:史明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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