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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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潍坊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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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潍坊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执法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 (略) 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化妆品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价格监督管理。

  (十一)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文物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版权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执法监管。

  (十六)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七)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全区计量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全区标准化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略) 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五、监督途径

  (一)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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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潍坊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执法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 (略) 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 (略) 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化妆品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价格监督管理。

  (十一)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文物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版权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执法监管。

  (十六)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七)负 (略) 场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全区计量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全区标准化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略) 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五、监督途径

  (一)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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