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公告高审公字〔2024〕3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保定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公告高审公字〔2024〕3号

保定 (略) :

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高 (略) 《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冀0691民初965号),通知要求“需恢复保定 (略) 的存续状态”。我局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 (略) 注销登记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略) 撤销注销登记。 (略) 注销登记的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送 (略) 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保定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27日


保定 (略) :

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高 (略) 《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冀0691民初965号),通知要求“需恢复保定 (略) 的存续状态”。我局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 (略) 注销登记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略) 撤销注销登记。 (略) 注销登记的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送 (略) 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保定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2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