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酚醛树脂车间改造新增3000吨/年环氧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酚醛树脂车间改造新增3000吨/年环氧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

报来的《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酚醛树脂车间改造新增3000吨/年环氧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12-*-04-02-*)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选址位于阜阳煤基 (略) 现有厂区内,本项目计划在现有厂区1#液体车间及2#液体车间生产设备富余生产能力新增3000t/a特种环氧树脂产品产能(合成类环氧树脂2000t/a,复配类环氧树脂产能1000t/a),同时对1#液体车间现有的水溶性热固型酚醛树脂(不脱水)进行部分产品置换为醇溶型热固型酚醛树脂,对现有固体车间部分热塑性酚醛树脂进行改性及配套公辅设施的改造,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新增3000吨特种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现有热塑性酚醛树脂和热固性酚醛树脂产能不变。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营运期环氧树脂及改性酚醛树脂生产线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环氧氯*烷、*苯、非*烷总烃、酚类、*醛、苯*烯)及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醇、苯胺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相关标准要求。本项目营运期全厂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中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酚类化合物、*醛和*醇厂界无组织排放继续执行原环评批复要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苯胺类厂界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排放限值;苯*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中常规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TN、TP、TDS、氯离子执行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特征污染物环氧氯*烷、*苯、苯酚、*醛、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烯、双酚A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园区再生水厂及园区污水零排放工程浓水处置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措施,合理布局、建筑隔声等,合理布局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 (略) (包括工艺滤渣)、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蒸发析盐产生的高浓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库暂存后在规定时限内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中的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针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 (略) ,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 (略)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必经之处。严禁不达标车辆进入厂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 (略) 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居民区、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

报来的《杭摩科技新材料(阜阳)有限公司酚醛树脂车间改造新增3000吨/年环氧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12-*-04-02-*)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选址位于阜阳煤基 (略) 现有厂区内,本项目计划在现有厂区1#液体车间及2#液体车间生产设备富余生产能力新增3000t/a特种环氧树脂产品产能(合成类环氧树脂2000t/a,复配类环氧树脂产能1000t/a),同时对1#液体车间现有的水溶性热固型酚醛树脂(不脱水)进行部分产品置换为醇溶型热固型酚醛树脂,对现有固体车间部分热塑性酚醛树脂进行改性及配套公辅设施的改造,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新增3000吨特种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现有热塑性酚醛树脂和热固性酚醛树脂产能不变。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营运期环氧树脂及改性酚醛树脂生产线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环氧氯*烷、*苯、非*烷总烃、酚类、*醛、苯*烯)及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醇、苯胺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相关标准要求。本项目营运期全厂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中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酚类化合物、*醛和*醇厂界无组织排放继续执行原环评批复要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苯胺类厂界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排放限值;苯*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中常规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TN、TP、TDS、氯离子执行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特征污染物环氧氯*烷、*苯、苯酚、*醛、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烯、双酚A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园区再生水厂及园区污水零排放工程浓水处置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措施,合理布局、建筑隔声等,合理布局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 (略) (包括工艺滤渣)、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蒸发析盐产生的高浓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库暂存后在规定时限内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中的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针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 (略) ,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 (略)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必经之处。严禁不达标车辆进入厂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 (略) 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居民区、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