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关于2024年5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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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关于2024年5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拟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9日-2024年6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3-*

通讯地址: (略) 红寺堡区综合大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 (略) (略) 沥青拌合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略) 红寺堡区鲁家 (略) 西侧, (略) 南侧6号

宁 (略) (略)

宁夏 (略)

项目主要建设1条沥青混合料生产线,将原下置式、HXB2000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更新为XAP245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新增沥青烟回收装置及更换石料加热炉,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混合料为*t/a(约*m3)。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3.*元,占总投资的3.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防治

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机械尾气,通过加强设备保养等措施可降低施工机械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绿化施肥。

(三)施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施工时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提高施工效率等防噪措施后,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四)安装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燃烧器废气、滚筒烘干、筛分废气、沥青加热罐废气、搅拌废气、储罐废气、导热油锅炉产生的废气。煤粉燃烧器废气、滚筒烘干、筛分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相关要求;柴油桶废气、沥青加热罐废气、搅拌废气、储罐废气经“电捕焦油器”(TA002)处理后,于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导热油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TA003)处理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中燃油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矿粉筒仓输送粉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原辅材料装卸、堆放及储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其中粉筒仓输送储存粉尘经仓顶上方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矿粉筒仓仓顶排口排放,以无组织排放计;运输车辆动力起尘、原辅材料装卸、堆放及储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作业场所密闭、厂区内地面进行硬化、车辆冲洗、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严禁超载,杜 (略) 抛洒等措施处理,无组织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直接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厂区设置环保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车辆冲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绿化用水经植物吸收下渗不外排;洒水抑尘用水经地表蒸发损耗,不外排。

(三)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运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对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区标准。

(四)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收集灰尘,滴漏沥青、拌和残渣、废石料、废导热油、废机油、电捕焦油器收集油。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滴漏沥青、拌和残渣指定专人在沥青滴漏处泄漏处用专用的容器接装,拌和残渣定期清理后将其回收利用;废石料收集后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再利用;更换下的废导热油直接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现场不存放;废机油、电捕焦油器收集油暂存于1间32m2危险废物贮存点,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宁夏 (略) 年产1500 吨聚苯*烯泡沫板项目

(略)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园区)

宁夏 (略)

众旺达(宁夏) (略)

,本项目租用宁夏 (略) 已建厂房(包括生产厂房、锅炉房和办公区等)建设(租用面积2742m2),不新增占地,生产规模为:年生产聚苯*烯泡沫板1500吨,配套建设1台2t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总投资500.*元,环保投资80.*元,约占总投资的16.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噪声、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防治等

项目施工、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

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污染。

(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1根9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 “十四五”规划》要求,2025年全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50毫克/立方。泡沫板生产线预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和苯*烯通过上方4个集气罩分别收集后,引入1套光解氧化装置+2级活性炭吸附(综合处理效率50%)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浓度≤60mg/m3;苯*烯≤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三)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厂内粪池处理后和锅炉定排水和软水装置排水排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标准,同时满足宁夏弘德慈善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由于以上两个标准中均无TDS标准值,所以本项目废水TDS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中 A 等级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园区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废机油、废活性炭、UV灯管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本次新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10m2),后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五)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各发泡机、成型机、切割机、锅炉房内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Leq:≤65dB(A)。

(六)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放主要大气污染NOX:0.226t/a,从红寺堡区政府储备排污权中预拨,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督促企业及时通过自治区排污 (略) 完成排污权交易。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拟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9日-2024年6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3-*

通讯地址: (略) 红寺堡区综合大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 (略) (略) 沥青拌合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略) 红寺堡区鲁家 (略) 西侧, (略) 南侧6号

宁 (略) (略)

宁夏 (略)

项目主要建设1条沥青混合料生产线,将原下置式、HXB2000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更新为XAP245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新增沥青烟回收装置及更换石料加热炉,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混合料为*t/a(约*m3)。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3.*元,占总投资的3.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防治

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机械尾气,通过加强设备保养等措施可降低施工机械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绿化施肥。

(三)施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施工时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提高施工效率等防噪措施后,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四)安装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燃烧器废气、滚筒烘干、筛分废气、沥青加热罐废气、搅拌废气、储罐废气、导热油锅炉产生的废气。煤粉燃烧器废气、滚筒烘干、筛分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相关要求;柴油桶废气、沥青加热罐废气、搅拌废气、储罐废气经“电捕焦油器”(TA002)处理后,于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导热油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TA003)处理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中燃油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矿粉筒仓输送粉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原辅材料装卸、堆放及储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其中粉筒仓输送储存粉尘经仓顶上方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矿粉筒仓仓顶排口排放,以无组织排放计;运输车辆动力起尘、原辅材料装卸、堆放及储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作业场所密闭、厂区内地面进行硬化、车辆冲洗、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严禁超载,杜 (略) 抛洒等措施处理,无组织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直接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厂区设置环保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车辆冲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绿化用水经植物吸收下渗不外排;洒水抑尘用水经地表蒸发损耗,不外排。

(三)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运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对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区标准。

(四)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收集灰尘,滴漏沥青、拌和残渣、废石料、废导热油、废机油、电捕焦油器收集油。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滴漏沥青、拌和残渣指定专人在沥青滴漏处泄漏处用专用的容器接装,拌和残渣定期清理后将其回收利用;废石料收集后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再利用;更换下的废导热油直接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现场不存放;废机油、电捕焦油器收集油暂存于1间32m2危险废物贮存点,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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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略) 年产1500 吨聚苯*烯泡沫板项目

(略)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园区)

宁夏 (略)

众旺达(宁夏) (略)

,本项目租用宁夏 (略) 已建厂房(包括生产厂房、锅炉房和办公区等)建设(租用面积2742m2),不新增占地,生产规模为:年生产聚苯*烯泡沫板1500吨,配套建设1台2t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总投资500.*元,环保投资80.*元,约占总投资的16.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噪声、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防治等

项目施工、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

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污染。

(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1根9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 “十四五”规划》要求,2025年全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50毫克/立方。泡沫板生产线预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和苯*烯通过上方4个集气罩分别收集后,引入1套光解氧化装置+2级活性炭吸附(综合处理效率50%)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浓度≤60mg/m3;苯*烯≤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三)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厂内粪池处理后和锅炉定排水和软水装置排水排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标准,同时满足宁夏弘德慈善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由于以上两个标准中均无TDS标准值,所以本项目废水TDS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中 A 等级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园区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废机油、废活性炭、UV灯管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本次新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10m2),后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五)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各发泡机、成型机、切割机、锅炉房内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Leq:≤65dB(A)。

(六)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放主要大气污染NOX:0.226t/a,从红寺堡区政府储备排污权中预拨,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督促企业及时通过自治区排污 (略) 完成排污权交易。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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