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目代码:2018-*-78-01-*
平水审批〔2024〕21号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公司报送的《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公司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南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平南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程名称: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工程位于平南县大鹏镇镇区下游省道S206旁的大湟江右岸,项目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0°10′46.54″,北纬23°44′21.75″。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包含污水处理厂及厂外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位于大湟江右岸,占用大湟江河道管理范围;厂外污水管道有2处跨河,跨河方式为河道下牵引,不开挖填埋河道。污水处理厂2030年设计处理规模达1500m3/d,一期2020年:规模Q=800m3/d;二期2030年:规模Q=1500m3/d(总规模)。
整个厂区分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和生产区等部分。总平面方案布置如下: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布置在厂区西北面;将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在东面和南面, (略) 与其他构筑物隔开。整个厂区分区明确,生产区内构筑物根据进出水方向按照工艺流程由东向西方向布置,管线布置流畅,厂区室外地坪标高为138.00m。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污水处理厂位于镇区规划范围内,选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所在河段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局部开始漫滩,项目建设产生的壅水较小,不会大面积增加沿岸及上下游的淹没范围,对河道行洪能力影响较小。
(三)项目所在的大湟江右岸河段没有规划有护岸或堤防。岸坡仍处于天然状态,岸坡状态良好,现状也没有出现坍塌等不良地质灾害。项目位于大湟江右岸*域,其建设对场地进行平整,并对平整形成的边坡建设挡墙进行防护,其中临河侧挡墙型式为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挡墙;现状河道岸坡平缓稳定,植被覆盖率高,根据岸坡稳定分析计算可知,本项目所在河段右岸岸坡是稳定。
(四)项目所在河段分析范围内无水文测站、渡槽、码头、过江管道等设施,项目区下游约550m为官碑坝,不在本项目影响范围内,本项目建设不影响其正常运行。
(五)施工期影响主要为土表扰动造成局部的水体浑浊,但不会造成水质恶化,随着施工完成其影响逐渐消失。根据现场勘查可知,项目已经基本建设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及建筑垃圾已清理,其施工期影响已基本消失。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工程建成运行后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关联文件:
项目代码:2018-*-78-01-*
平水审批〔2024〕21号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公司报送的《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公司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南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平南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程名称: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工程位于平南县大鹏镇镇区下游省道S206旁的大湟江右岸,项目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0°10′46.54″,北纬23°44′21.75″。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平南县大鹏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包含污水处理厂及厂外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位于大湟江右岸,占用大湟江河道管理范围;厂外污水管道有2处跨河,跨河方式为河道下牵引,不开挖填埋河道。污水处理厂2030年设计处理规模达1500m3/d,一期2020年:规模Q=800m3/d;二期2030年:规模Q=1500m3/d(总规模)。
整个厂区分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和生产区等部分。总平面方案布置如下: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布置在厂区西北面;将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在东面和南面, (略) 与其他构筑物隔开。整个厂区分区明确,生产区内构筑物根据进出水方向按照工艺流程由东向西方向布置,管线布置流畅,厂区室外地坪标高为138.00m。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污水处理厂位于镇区规划范围内,选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所在河段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局部开始漫滩,项目建设产生的壅水较小,不会大面积增加沿岸及上下游的淹没范围,对河道行洪能力影响较小。
(三)项目所在的大湟江右岸河段没有规划有护岸或堤防。岸坡仍处于天然状态,岸坡状态良好,现状也没有出现坍塌等不良地质灾害。项目位于大湟江右岸*域,其建设对场地进行平整,并对平整形成的边坡建设挡墙进行防护,其中临河侧挡墙型式为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挡墙;现状河道岸坡平缓稳定,植被覆盖率高,根据岸坡稳定分析计算可知,本项目所在河段右岸岸坡是稳定。
(四)项目所在河段分析范围内无水文测站、渡槽、码头、过江管道等设施,项目区下游约550m为官碑坝,不在本项目影响范围内,本项目建设不影响其正常运行。
(五)施工期影响主要为土表扰动造成局部的水体浑浊,但不会造成水质恶化,随着施工完成其影响逐渐消失。根据现场勘查可知,项目已经基本建设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及建筑垃圾已清理,其施工期影响已基本消失。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工程建成运行后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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