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概况: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位于 (略) 馆陶县东龙街南侧, (略) 西侧,南城公园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2954.03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北纬36.*。地块北侧现状为闲置空地,东侧现状为闲置空地、绿化地,南侧现状为南城公园,西侧现状为馆陶镇榨油厂。
地块原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含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本次依据从严原则,调查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调查地块2013年之前为农用地;
2014年-2017年地块内南侧东部为临时房,用于看管周围大棚蔬菜的临时住房;西南角建有二手车交易及汽修企业,在此期间于企业北侧临时停放汽车;
2018年南侧东部临时房、南侧西部二手车交易及汽修企业均拆除完毕;2018年至2021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西侧为汽车临时停车场;
2022年至今,地块内西侧建起二手车交易门脸,西南角居民自建彩钢板房当做仓库使用。调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物质泄露、土壤污染等环境事件。
二、调查结论:馆 (略) 委托石家庄 (略) 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30日委托河北 (略) 进行了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并由河北 (略) 进行检测。我单位针对检测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编制完成了《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报告主要结论:1)本次场地调查,共布设4个水土一体采样点(其中场地内3个,背景点1个),共采集分析土壤样品20组(包括2组平行样),土壤中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基本项45项+pH、氨氮、总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有机农药类(p,p"-滴滴伊、p,p"-滴滴滴、氯丹、硫丹、α-六六六、灭蚁灵、阿特拉津、γ-六六六、滴滴涕、七氯、六氯苯、乐果、敌敌畏、β-六六六);本次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场地内3个,背景点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组(包括平行样1组),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基本项35项+石油烃(C10-C40)、二*苯、氯*烯、有机农药类(p,p"-滴滴伊、p,p"-滴滴滴、氯丹、硫丹、α-六六六、灭蚁灵、阿特拉津、γ-六六六、滴滴涕、七氯、六氯苯、乐果、敌敌畏、β-六六六)。
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全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2)经调查,查明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调查地块规划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地块达到第一类用地标准,因此因此本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
调查结果表明,地块无需对本次的检测因子进行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认定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委托单位:馆 (略)
调查单位:石家庄 (略)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日期:2024年5月30日
项目概况: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位于 (略) 馆陶县东龙街南侧, (略) 西侧,南城公园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2954.03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北纬36.*。地块北侧现状为闲置空地,东侧现状为闲置空地、绿化地,南侧现状为南城公园,西侧现状为馆陶镇榨油厂。
地块原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含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本次依据从严原则,调查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调查地块2013年之前为农用地;
2014年-2017年地块内南侧东部为临时房,用于看管周围大棚蔬菜的临时住房;西南角建有二手车交易及汽修企业,在此期间于企业北侧临时停放汽车;
2018年南侧东部临时房、南侧西部二手车交易及汽修企业均拆除完毕;2018年至2021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西侧为汽车临时停车场;
2022年至今,地块内西侧建起二手车交易门脸,西南角居民自建彩钢板房当做仓库使用。调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物质泄露、土壤污染等环境事件。
二、调查结论:馆 (略) 委托石家庄 (略) 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30日委托河北 (略) 进行了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并由河北 (略) 进行检测。我单位针对检测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编制完成了《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报告主要结论:1)本次场地调查,共布设4个水土一体采样点(其中场地内3个,背景点1个),共采集分析土壤样品20组(包括2组平行样),土壤中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基本项45项+pH、氨氮、总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有机农药类(p,p"-滴滴伊、p,p"-滴滴滴、氯丹、硫丹、α-六六六、灭蚁灵、阿特拉津、γ-六六六、滴滴涕、七氯、六氯苯、乐果、敌敌畏、β-六六六);本次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场地内3个,背景点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组(包括平行样1组),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基本项35项+石油烃(C10-C40)、二*苯、氯*烯、有机农药类(p,p"-滴滴伊、p,p"-滴滴滴、氯丹、硫丹、α-六六六、灭蚁灵、阿特拉津、γ-六六六、滴滴涕、七氯、六氯苯、乐果、敌敌畏、β-六六六)。
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全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2)经调查,查明馆陶县2020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调查地块规划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地块达到第一类用地标准,因此因此本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
调查结果表明,地块无需对本次的检测因子进行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认定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委托单位:馆 (略)
调查单位:石家庄 (略)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日期: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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