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2024年5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公告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2024年5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铸造用耐火纤维复合新材料*件建设项目 | 浙江维斯 (略) | (略) 长兴县和平镇城东工业区块 | 拟投资*元,租用 (略) 4号厂房面积约为1540平方米,购置高速纤维分散机、负压成型机、热压整形机、烘干箱、切口机、真空负压机、螺杆空压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铸造用耐火纤维复合新材料*件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切实根据要求做好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热压整形、烘干产生的非*烷总烃、*醛、酚类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中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沿不低于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拆包、投料及切割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热压整形、烘干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醛、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废气排放口须设置 (略) 。同时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照污水零直排建设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纤维分散用水和真空泵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长兴 (略) 进行集中处理,纳管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企业应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并满足标准化排污口要求。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本项目无危险废物。一般包装固废收集后出 (略) ;边角料和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平面合理布局,生产过程中需加强厂房的密闭性,对机械设备安装减震垫,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2-*; 传真:0572-*
通讯地址:长兴县雉城 (略) 8号, (略)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环评与排放管理科,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铸造用耐火纤维复合新材料*件建设项目 | 浙江维斯 (略) | (略) 长兴县和平镇城东工业区块 | 拟投资*元,租用 (略) 4号厂房面积约为1540平方米,购置高速纤维分散机、负压成型机、热压整形机、烘干箱、切口机、真空负压机、螺杆空压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铸造用耐火纤维复合新材料*件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切实根据要求做好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热压整形、烘干产生的非*烷总烃、*醛、酚类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中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沿不低于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拆包、投料及切割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热压整形、烘干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醛、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废气排放口须设置 (略) 。同时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照污水零直排建设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纤维分散用水和真空泵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长兴 (略) 进行集中处理,纳管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企业应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并满足标准化排污口要求。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本项目无危险废物。一般包装固废收集后出 (略) ;边角料和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平面合理布局,生产过程中需加强厂房的密闭性,对机械设备安装减震垫,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2-*; 传真:0572-*
通讯地址:长兴县雉城 (略) 8号, (略)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环评与排放管理科,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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