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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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赵年才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地址: (略) 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1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1日对重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重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 (略) 在对其负责运维管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排水管道进行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外排水管道接头脱落,未能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090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4月8日在重 (略) 项目部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现责令重 (略)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重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 (略)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重 (略)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重 (略)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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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赵年才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地址: (略) 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1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1日对重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重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 (略) 在对其负责运维管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排水管道进行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外排水管道接头脱落,未能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090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4月8日在重 (略) 项目部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现责令重 (略)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重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 (略)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重 (略)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重 (略)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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