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2024年5月30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7号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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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2024年5月30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7号青海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关于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

电话

1

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


(略) 城中区

青海省心脑血 (略)


天津瑞丹辐射 (略)


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位于 (略) 城中 (略) (略) 7号青海省心脑血 (略) 门诊楼三楼介入中心。项目主要内容:安装1台型号为Azurion 7M20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额定管电压125千伏,额定管电流1000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DSA机房面积40.28平方米。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及门机连锁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三)涉及DSA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并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你单位须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要求,DSA应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及时公开验收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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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关于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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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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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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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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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


(略) 城中区

青海省心脑血 (略)


天津瑞丹辐射 (略)


青海省心脑血 (略) 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项目位于 (略) 城中 (略) (略) 7号青海省心脑血 (略) 门诊楼三楼介入中心。项目主要内容:安装1台型号为Azurion 7M20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额定管电压125千伏,额定管电流1000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DSA机房面积40.28平方米。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及门机连锁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三)涉及DSA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并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你单位须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要求,DSA应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及时公开验收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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