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求!陕西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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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求!陕西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略) 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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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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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二)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保障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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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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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依规,优化招生政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略) 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来教育部、 (略) 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结合实际,制定明确的民转公学校划片招生政策或过渡期政策、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要明确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 (略) 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要明确招生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培养方案和评估办法等情况, (略)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科学划分学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招生。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坚持“公民同招”,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 (略) 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四)坚持高效务实,优化招生流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列出需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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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组织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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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略) 工作方案,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 (略)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就学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督。

(三)加强监督问责。按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公布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推动力,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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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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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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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略) 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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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阮雪梅

(略) 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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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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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二)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保障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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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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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依规,优化招生政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略) 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来教育部、 (略) 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结合实际,制定明确的民转公学校划片招生政策或过渡期政策、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要明确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 (略) 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要明确招生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培养方案和评估办法等情况, (略)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科学划分学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招生。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坚持“公民同招”,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 (略) 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四)坚持高效务实,优化招生流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列出需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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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组织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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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略) 工作方案,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 (略)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就学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督。

(三)加强监督问责。按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公布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推动力,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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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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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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