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鸿弋建筑材料40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鸿弋建筑材料40号

名称:江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E70RU93

住址: (略) 金坛区西城街 (略) 249号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 时,你单位在租用的中达建材东南侧厂房内,建设的水稳拌和线正在生 产,该生产线未配套粉尘除尘装置,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经查,你单位水稳拌和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于2024年5月14日擅自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1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1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鸿弋建 (略) 生产经理陈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 张;江苏 (略) 授权委托 书1 份;江苏 (略) 设备购买清单1 份;江苏鸿弋建筑 (略) 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江苏 (略) 营 业执照复印件1 份:江苏 (略) 法定代表人蔡国娟、生产经理陈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上200 万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名称:江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E70RU93

住址: (略) 金坛区西城街 (略) 249号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 时,你单位在租用的中达建材东南侧厂房内,建设的水稳拌和线正在生 产,该生产线未配套粉尘除尘装置,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经查,你单位水稳拌和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于2024年5月14日擅自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1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1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鸿弋建 (略) 生产经理陈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 张;江苏 (略) 授权委托 书1 份;江苏 (略) 设备购买清单1 份;江苏鸿弋建筑 (略) 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江苏 (略) 营 业执照复印件1 份:江苏 (略) 法定代表人蔡国娟、生产经理陈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上200 万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