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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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

(略) (略) 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报来“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如下:
  一、为提升黄圃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会函〔2018〕107号,结合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规划选址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1-*,项目建设 (略) (略) 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黄圃镇镇一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改造中心医疗门诊、中医馆、预防接种门诊,配置相关基础设施,优化智能化信息系统及新增电梯,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空调通风工程及其他工程。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862.*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镇街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略) (略) 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报来“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如下:
  一、为提升黄圃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会函〔2018〕107号,结合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规划选址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中山市黄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1-*,项目建设 (略) (略) 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黄圃镇镇一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改造中心医疗门诊、中医馆、预防接种门诊,配置相关基础设施,优化智能化信息系统及新增电梯,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空调通风工程及其他工程。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862.*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镇街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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