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红路新建段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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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红路新建段道路工程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斋堂镇、房山区大安山乡,起点为杨家村与现状军红路相接,终点为大安山村与现状军红路相接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声环境:昼间距施工现场噪声源100m处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夜间施工噪声则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施工期采取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对环境的噪声影响有效降低,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噪声影响也将消除。根据达标控制距离,建议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加强管理;由预测结果可以看出,随着车流量的增大,营运近、中、远期对环境敏感点的噪声影响呈递增趋势,且夜间影响较明显,因此建议在道路两侧敏感点附近设置路标减少车速、禁止车辆鸣笛及在敏感点侧设置声屏障等防护措施、并加强道路两侧绿化、修建减噪路面,以减少道路车辆运行对其的影响。(2)大气环境: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机械尾气和沥青烟气。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抑尘网遮盖、施工围挡、运输路面及时清扫和大风天气停止路基施工措施,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应尽量选用质量高、对大气环境影响小的燃料,要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沥青全部外购,且本项目拟在K0+000-K9+210段采取温拌沥青,以此降低沥青烟气的产生。提高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汽车燃料,对道路及时清扫和洒水降尘。(3)地表水:施工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或非汛期进行,隧道涌水和隧道废水采用综合超前地质预报等手段、清污分流措施、隔油沉淀池等措施。道路沿线设置有排水边沟。(4)固废:工程弃土暂存于临时堆土场,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可回收 (略) 政指定
公众参与情况:** 至 ** 在我局政府网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东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斋堂镇、房山区大安山乡,起点为杨家村与现状军红路相接,终点为大安山村与现状军红路相接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声环境:昼间距施工现场噪声源100m处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夜间施工噪声则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施工期采取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对环境的噪声影响有效降低,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噪声影响也将消除。根据达标控制距离,建议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加强管理;由预测结果可以看出,随着车流量的增大,营运近、中、远期对环境敏感点的噪声影响呈递增趋势,且夜间影响较明显,因此建议在道路两侧敏感点附近设置路标减少车速、禁止车辆鸣笛及在敏感点侧设置声屏障等防护措施、并加强道路两侧绿化、修建减噪路面,以减少道路车辆运行对其的影响。(2)大气环境: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机械尾气和沥青烟气。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抑尘网遮盖、施工围挡、运输路面及时清扫和大风天气停止路基施工措施,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应尽量选用质量高、对大气环境影响小的燃料,要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沥青全部外购,且本项目拟在K0+000-K9+210段采取温拌沥青,以此降低沥青烟气的产生。提高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汽车燃料,对道路及时清扫和洒水降尘。(3)地表水:施工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或非汛期进行,隧道涌水和隧道废水采用综合超前地质预报等手段、清污分流措施、隔油沉淀池等措施。道路沿线设置有排水边沟。(4)固废:工程弃土暂存于临时堆土场,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可回收 (略) 政指定
公众参与情况:** 至 ** 在我局政府网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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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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