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4〕4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4〕4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4〕4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广西 (略) 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558号( (略) (略) 厂房第19、20号),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州工业园内。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0m2,年产35吨新橙皮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干燥粉碎间、成品间、化验室等,配套建设冷却循环设施及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噪声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5%。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酸雾、有机废气、质检废气。粉尘通过采取封闭式作业,沉降于厂房内,减少外排;项目使用盐酸,在离心洗涤、储罐存储过程中会产生酸雾,离心过滤产生的酸雾通过集气罩收集,引至碱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通过采取将储罐单独封闭储存,盐酸投料采用管道运输,出料口采用微负压设计等措施,减少酸雾的排放;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回收不凝气采用管道密封收集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去除效率取80%)处理达标后,共同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质检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酸物和有机废气,通过通风装置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A/O+沉淀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NH3、H2S及臭气浓度,通过采取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项目排气筒因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因此项目采取相应措施后,应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VOCs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速率严格50%),NH3、H2S及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速率严格50%)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离心过滤及清场废水、废液回收废水、质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也应达到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方可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龙江河;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 (略) 进入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
(四)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和废硅藻土(脱色使用)、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桶/袋(沾染化学试剂)、废劳保用品(沾染化学试剂)、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VOCs治理)、质检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通过分类收集储存,其中废活性炭和废硅藻土(脱色使用)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资源回收单位定期回收;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废包材暂存间,交由废品收购商收购;污泥经污泥脱水机脱水成泥并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安全转移过程中,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19号,2011年)、《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的相关要求。
(五)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各废水收集池及生产厂房内的各生产设备的发生泄露,避免地下水污染。
(六)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限值。
(七)项目应按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降低事故发生后对环境的影响。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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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4〕4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广西 (略) 35吨新橙皮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558号( (略) (略) 厂房第19、20号),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州工业园内。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0m2,年产35吨新橙皮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干燥粉碎间、成品间、化验室等,配套建设冷却循环设施及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噪声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5%。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酸雾、有机废气、质检废气。粉尘通过采取封闭式作业,沉降于厂房内,减少外排;项目使用盐酸,在离心洗涤、储罐存储过程中会产生酸雾,离心过滤产生的酸雾通过集气罩收集,引至碱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通过采取将储罐单独封闭储存,盐酸投料采用管道运输,出料口采用微负压设计等措施,减少酸雾的排放;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回收不凝气采用管道密封收集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去除效率取80%)处理达标后,共同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质检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酸物和有机废气,通过通风装置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A/O+沉淀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NH3、H2S及臭气浓度,通过采取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项目排气筒因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因此项目采取相应措施后,应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VOCs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速率严格50%),NH3、H2S及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速率严格50%)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离心过滤及清场废水、废液回收废水、质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也应达到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方可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龙江河;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 (略) 进入宜州第二污水处理厂。
(四)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和废硅藻土(脱色使用)、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桶/袋(沾染化学试剂)、废劳保用品(沾染化学试剂)、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VOCs治理)、质检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通过分类收集储存,其中废活性炭和废硅藻土(脱色使用)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资源回收单位定期回收;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废包材暂存间,交由废品收购商收购;污泥经污泥脱水机脱水成泥并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安全转移过程中,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19号,2011年)、《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的相关要求。
(五)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各废水收集池及生产厂房内的各生产设备的发生泄露,避免地下水污染。
(六)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限值。
(七)项目应按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降低事故发生后对环境的影响。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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