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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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能澜沧江(南涧) (略) :

你单位于**日向本机关提出罗么村光伏电站(项目代码:2205-*-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日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涧县罗么村光伏电站项目场 (略) 大理州南涧县西山村至小水井之间,坐标范围为东经100°30"8″~100°33",北纬24°58"6″~25°01",海拔介于1510.8m~1877.2m之间。海拔高程在1510.8m~1877.2m之间,距离南涧县最小直线距离约为2km。规划装机容量为55MW(AC),直流侧68.81045MWp(DC),布置20个光伏发电子方阵,集电线路31.09km(其中直埋电缆长度6.25km,架空线路长度24.84km),新建道路0.675km,改扩建道路15.16km。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71.37hm2,其中永久占地0.42hm2,临时占地70.95hm2。总投资为23638.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43.84万元。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2024年8月完工,工期6个月。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项目所在地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71.37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发电方阵区、集电线路区、箱变基础设施区、道路工程区4个分区,其中集电线路区包括直埋电缆区和架空线路区;道路工程区包括新建道路区和改建道路区。

四、基本同意新民村光伏电站土石方开挖总量为5.14万m3(表土剥离收集量0.64万m3),回填利用量5.14万m3(绿化覆土0.64万m3),内部调运0.24万m3(均为表土),无永久弃方产生。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11.44hm2,损毁植被面积8.65hm2;预测期内工程建设区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1074.46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952.73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浆砌片石护坡450m3;道路工程区浆砌石护坡7084.6m3,混凝土排水沟975m,钢筋混凝土涵管DN1000,总长100m,钢筋混凝土涵管DN500,总长100m,沉砂池2座。

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表土剥离0.11万m3,土质排水沟1894m;集电线路区表土剥离0.03万m3;箱变基础设施区表土剥离0.01万m3;道路工程区表土剥离0.43万m3;剥离表土6.34hm2,土方开挖454.56m3。(2)植物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植被恢复3.48hm2;集电线路区植被恢复0.56hm2;道路工程区边坡绿化0.80hm2;全面整地4.84hm2,抚育管理4.84hm2,覆土0.64万m3。(3)临时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低压电缆和方阵内集电线路作业带堆土临时覆盖7900m2,无纺布防护15800m2,临时施工场地临时覆盖1000m2,临时表土堆场临时拦挡290m,临时覆盖2600m2;集电线路区作业带堆土临时覆盖650m2,作业带无纺布防护3500m2;道路工程区临时覆盖8000m2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水土保持总投资484.0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66.67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7.42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276.84万元,植物措施24.97万元、临时措施44.44万元、独立费用78.4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26.83万元、监理费16万元);基本预备费9.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9.959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9%,土壤流失控制比1.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45.38%。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苦盖及回覆等;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 (略) 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方案编制单位必须于30日内将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至项目建设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华能澜沧江(南涧) (略) :

你单位于**日向本机关提出罗么村光伏电站(项目代码:2205-*-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日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涧县罗么村光伏电站项目场 (略) 大理州南涧县西山村至小水井之间,坐标范围为东经100°30"8″~100°33",北纬24°58"6″~25°01",海拔介于1510.8m~1877.2m之间。海拔高程在1510.8m~1877.2m之间,距离南涧县最小直线距离约为2km。规划装机容量为55MW(AC),直流侧68.81045MWp(DC),布置20个光伏发电子方阵,集电线路31.09km(其中直埋电缆长度6.25km,架空线路长度24.84km),新建道路0.675km,改扩建道路15.16km。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71.37hm2,其中永久占地0.42hm2,临时占地70.95hm2。总投资为23638.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43.84万元。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2024年8月完工,工期6个月。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项目所在地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罗么村光伏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71.37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发电方阵区、集电线路区、箱变基础设施区、道路工程区4个分区,其中集电线路区包括直埋电缆区和架空线路区;道路工程区包括新建道路区和改建道路区。

四、基本同意新民村光伏电站土石方开挖总量为5.14万m3(表土剥离收集量0.64万m3),回填利用量5.14万m3(绿化覆土0.64万m3),内部调运0.24万m3(均为表土),无永久弃方产生。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11.44hm2,损毁植被面积8.65hm2;预测期内工程建设区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1074.46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952.73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浆砌片石护坡450m3;道路工程区浆砌石护坡7084.6m3,混凝土排水沟975m,钢筋混凝土涵管DN1000,总长100m,钢筋混凝土涵管DN500,总长100m,沉砂池2座。

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表土剥离0.11万m3,土质排水沟1894m;集电线路区表土剥离0.03万m3;箱变基础设施区表土剥离0.01万m3;道路工程区表土剥离0.43万m3;剥离表土6.34hm2,土方开挖454.56m3。(2)植物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植被恢复3.48hm2;集电线路区植被恢复0.56hm2;道路工程区边坡绿化0.80hm2;全面整地4.84hm2,抚育管理4.84hm2,覆土0.64万m3。(3)临时措施:光伏发电方阵区低压电缆和方阵内集电线路作业带堆土临时覆盖7900m2,无纺布防护15800m2,临时施工场地临时覆盖1000m2,临时表土堆场临时拦挡290m,临时覆盖2600m2;集电线路区作业带堆土临时覆盖650m2,作业带无纺布防护3500m2;道路工程区临时覆盖8000m2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水土保持总投资484.0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66.67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7.42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276.84万元,植物措施24.97万元、临时措施44.44万元、独立费用78.4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26.83万元、监理费16万元);基本预备费9.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9.959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9%,土壤流失控制比1.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45.38%。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苦盖及回覆等;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 (略) 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方案编制单位必须于30日内将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至项目建设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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