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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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12-*

通讯地址: 中国· (略) 吴 (略) 18号

邮 编: *

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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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32号

2024/5/30

附件一?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32号

关 (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 (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噪声专项评价(项目编号:fj8s38,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吴中区郭巷 (略) 段, (略) 北侧、南至郭巷站北侧。项目改造长度(含桥梁1座)约394.34米,规划标准红线宽度40米,渠化段红线宽度42.5米,由原双向4车道改造为双向6车道。建设内 (略) 、桥梁、排水、照明、交通、绿化、管线综合等配套设施工程。

二、根据你公 (略) 宏宇 (略) (编制人员:高连东,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英评估〔2024〕0504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沥青、扬尘等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 ?合理安排水域施工的作业时间和施工方式,水域施工采取围堰法,将施工区域和水域隔离,施工结束拆除围堰时,须对内部清理后再实施围堰拆除;做好水体*域施工的水土保持工作,水体附近不得设置料(渣)场、搅拌站等;涉水工程必须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不得阻断河流水体,各类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禁止排入周边水体,保障水环境质量不降低。

3.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如连续作业须申请夜间施工许可,不得影响沿线住宅区等敏感点居民的正常生活。

4. 合理制定本工程的取弃土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方案,方案中应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加强建筑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 按照报告表的 (略) 面径流收集和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设置雨水口和雨水管。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略) (略) 况,从源头降低车辆噪声辐射值。加强交通管理, (略) 段设置禁鸣标志、减速带、限速标志等措施,以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 (略) 沿线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环境噪声监测制度,交通量增大引起的声环境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减缓措施。若监测结果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功能区标准,应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道路沿线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标准。

7. 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8.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 (略) 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本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12-*

通讯地址: 中国· (略) 吴 (略) 18号

邮 编: *

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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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32号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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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32号

关 (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 (略) 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噪声专项评价(项目编号:fj8s38,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吴中区郭巷 (略) 段, (略) 北侧、南至郭巷站北侧。项目改造长度(含桥梁1座)约394.34米,规划标准红线宽度40米,渠化段红线宽度42.5米,由原双向4车道改造为双向6车道。建设内 (略) 、桥梁、排水、照明、交通、绿化、管线综合等配套设施工程。

二、根据你公 (略) 宏宇 (略) (编制人员:高连东,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英评估〔2024〕0504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沥青、扬尘等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 ?合理安排水域施工的作业时间和施工方式,水域施工采取围堰法,将施工区域和水域隔离,施工结束拆除围堰时,须对内部清理后再实施围堰拆除;做好水体*域施工的水土保持工作,水体附近不得设置料(渣)场、搅拌站等;涉水工程必须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不得阻断河流水体,各类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禁止排入周边水体,保障水环境质量不降低。

3.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如连续作业须申请夜间施工许可,不得影响沿线住宅区等敏感点居民的正常生活。

4. 合理制定本工程的取弃土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方案,方案中应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加强建筑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 按照报告表的 (略) 面径流收集和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设置雨水口和雨水管。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略) (略) 况,从源头降低车辆噪声辐射值。加强交通管理, (略) 段设置禁鸣标志、减速带、限速标志等措施,以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 (略) 沿线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环境噪声监测制度,交通量增大引起的声环境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减缓措施。若监测结果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功能区标准,应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道路沿线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标准。

7. 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8.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 (略) 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本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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