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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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备注

1

龙岩新 (略) 螯合飞灰暂存间建设项目

(略) 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洋坑

龙岩新 (略)

福证通( (略) ) (略)

项 (略) 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洋坑龙岩新 (略) 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性质为改建。拟新增螯合飞灰暂存间一座并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螯合固化飞灰经吨袋包装后运至暂存间暂存,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 (略) 黄竹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项目建成后年贮存转运螯合飞灰约1万吨。

(一)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施工期应做好施工废水、扬尘、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减轻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螯合工段,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装卸、运输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以及堆存过程散逸的少量氨气经轴流风机收集后,引入现有工程垃圾池内最后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不合格螯合飞灰、沾染飞灰的破损吨袋和废劳保用品经收集后返回螯合工段处理。螯合飞灰暂存间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其他要求。应配备相应环境管理人员,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新罗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一、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7-*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营运中心L幢供销大厦13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备注

1

龙岩新 (略) 螯合飞灰暂存间建设项目

(略) 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洋坑

龙岩新 (略)

福证通( (略) ) (略)

项 (略) 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洋坑龙岩新 (略) 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性质为改建。拟新增螯合飞灰暂存间一座并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螯合固化飞灰经吨袋包装后运至暂存间暂存,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 (略) 黄竹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项目建成后年贮存转运螯合飞灰约1万吨。

(一)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施工期应做好施工废水、扬尘、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减轻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螯合工段,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装卸、运输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以及堆存过程散逸的少量氨气经轴流风机收集后,引入现有工程垃圾池内最后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不合格螯合飞灰、沾染飞灰的破损吨袋和废劳保用品经收集后返回螯合工段处理。螯合飞灰暂存间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其他要求。应配备相应环境管理人员,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新罗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一、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7-*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营运中心L幢供销大厦13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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